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不再进行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并做好取消审批的后续衔接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职,推进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流向监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汇总报送我厅。
联系人: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土壤处 侯爱忠
四川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 林正然
联系电话:028-80589065 028-62326272
电子邮箱:565707198@qq.com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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