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以上是《河南法制报》的新闻。要是按照这个新闻的说法,无意间采挖的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的话,这样的处罚,我以为有点过重。当然了,除非是还有更多的细节没有曝光。
本案例中的“野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蕙兰(Cymbidium faberi Rolfe)是兰科兰属的地生草本,假鳞茎不明显,叶5-8枚,带形,直立性强,基部常对折而呈v形,叶脉透亮,边缘常有粗锯齿,花葶从叶丛基部最外面的叶腋抽出,近直立或稍外弯, 总状花序,花苞片线状披针形, 花常为浅黄绿色,唇瓣有紫红色斑,有香气,蒴果近狭椭圆形,长5-5.5厘米,宽约2厘米,花期3-5月。蕙兰产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尼泊尔、印度北部也有分布,生于海拔700-3000米的湿润但排水良好的透光处。蕙兰常作盆景观赏 。
要是按照这样的介绍,我不明白,蕙兰咋会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呢?不过,对此问题,有权威鉴定。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如此以来,我国又有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的。
当然了,在追究法律责任前,这位河南农民秦某,的确是有点冤枉。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森林民警查获。很显然,要是按照这个新闻的报道,秦某压根就不认识这是蕙兰,也不知道这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换句话来说,就是秦某农田附近的山坡上,有没有禁止性的告示牌?有没有对这些珍贵植物的特殊保护?这些贵重植物的重要性,是否在当地进行过宣传?
如果这些保护性措施都没有的话,那么秦某无意间采摘的“兰草”的行为,我以为就应该是不知者不为罪。毕竟,对一个农民来说,整天在田间地头干活,在野外所能遇到的“奇花异草”可以说非常的多。对农民而言,这些花花草草都是司空见惯的,不会觉得有多贵重,都只是野外生长的“野草”而已。甚至有很多花草,农民们都有自己的土称呼。而这种习以为常的花草,要是动辄被认为有可能是珍贵的植物的话,那对农民来说,岂不就是动辄得咎了?
比如说吧,这位秦某认为这只是很像兰草的“野草”而已,但是森林警察却出手了,而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认为这是蕙兰。在我看来,只有一种解释,就是农民秦某发现这3株像兰草的野草比较特殊,很好看。反正又是生长在农田附近的山坡上,好奇心促使他去采摘了。正如资料介绍中所说的一样,这蕙兰常被制作为盆景来观赏。在此事件中,当地的森林警察看来也不认识,只是觉得比较特殊,才送到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如此不就充分说明,当地的农民们,甚至包括森林警察们都不清楚这3株“野草”的属性与贵重性。对这种国家重要植物的不知道,又咋能怪罪一个普通的农民呢?
河南去年曾经出现过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的事件。事件刚曝光,让普通人很诧异。后来,随着信息的全部公开,我们知道了这位大学生,的确是知道他掏的鸟的名称,也知道这是珍贵的濒危野生鸟类,甚至在网络上兜售。信息公布的多了,也就让刚开始的舆论纷纷,到慢慢的有点理解。然而,相比判罚10年刑期的大学生,同样的是吃穿山甲的人员,却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就让人无法相信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了。毕竟,这吃穿山甲的新闻可都是食用者清楚,甚至发到网络上炫耀的事情。有图片的举报,后来竟然被高高举起又轻轻放下,这也是法律的刚性?
我国从立法上加大环境资源整治力度,比较刚性的法律规定很多。然而,执法的前提,我以为应该是大力普法。至少,应该将这些涉及到可能无意中违法的行为,用案例的形式来大力宣传。让普通人能够清楚的认识到,曾经的行为,如今都可能会是违法的。如此以来,咋还会出现这种无意中违法的事件呢?要是大力宣传蕙兰是国家珍贵植物了,秦某在农田附近的山坡上发现的话,他至少就不会直接采摘。
到此,我也希望这起新闻能够曝光更多的细节。因为有网友说过,当地有很多农民清楚这种珍贵植物蕙兰的价值,采摘是为了卖钱。要是这样的话,也许这就将成为一起非常好的法治教育课了。有相关的法律,如果有法不依的话,那就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了。不过,严格执法前,必须要大力普法教育,否则的话,就会出现这种无意违法的事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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