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经周折艰苦的行政上诉案终于开庭!期待九个月,案号(2016)川13行终110号,南充中院第七审判庭庭长刘红、曾胜、熊东,书记员王丹维组成合议庭。四川省南充市中级法院审理阆城执罚[2015]第27号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于2017年3月30日开庭!一审阆中法院违背事实,期待南充市中院依事、据、法公正判决。
今天被上诉人及一审法院,认定金维玲的土地使用权在七里大道39号,而客观事实是:1:该土地使用权于2012年己被征收,金维玲在此处不可能再拥有土地使用权。2: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第7页及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62号行政判决已确认,七里大道39号土地使用权为金维建一人所有。3:金维玲是1996年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而七里大道39号是在2000年和2004年两个不同时期分别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被上诉人主张本案房屋是上诉人2009年撤除自行重建,不是亊实,更没有证据。而且2009年3月初上诉人因地震原因申请改建的《初审表》,建筑面积就是420平方米,经层层批准“情况属实”,所以被上诉人主张原来只有28平方米,是2009年上诉人推倒扩建客观事实不符。
支持我们诉讼请求,要求赔偿。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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