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常志明、沈庆艳的“刑案”,谈冤假错案纠正难点。
前言:
“避免冤假错案,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每一个环节都要设定法定职责,任何环节都要承担责任,而且这个责任是终身的。即使退休也应该追究责任,要对办的案子终身负责,实行严格监督和惩罚制度。”——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委副主任干以胜谈“冤假错案终身追责”。
本文讲述的是江苏高邮籍中校团职转业干部常志明兢兢业业为党的事业工作40年,对越自卫反击战的有功之臣,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却遭到枉法者陷害,至今冤案不能昭雪。
作者以对党高度的责任感,对本案进行了全面调查,将真相还原于社会。
据悉,受害人常志明案件,是地方检察院、法院渎职失职,用能够证明受害人无罪的证据指控其犯罪的枉法判决、裁定。事实证明,扬州市中院坚持错案不纠,江苏省高院至今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要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维护好法制环境,必须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产生,党才能真正赢得民心,政权才能更加稳定。
一、案件回放,正义殆尽。
1、司法腐败酿冤案。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3年10月31日被告人常志明、沈庆艳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单位财政周转金35万元,借给他人……其行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高邮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决常志明、沈庆艳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实际上,检察院的指控、法院的判决,存在严重不实。当时马棚财政所根据马棚卫生院要求将周转资金借给马棚卫生院购买医疗设备,因为是“一支笔”审批,谁当所长都必须在借据上签名同意的。判决后,常志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常志明说:“当年检察院一班人马去马棚财政所。常志明以所长身份接待他们,根据要求安排他们打牌、抽烟、吃饭。仅这一次他们没有吃饭,说政府安排了,但牌照打、烟照抽,做笔录后就被定为自首?共同犯罪对照定义更谈不上,有没有擅自借款,看周转金借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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