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寿县公安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局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的通告》,通告明确规定严禁人力客运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
仁寿县公安局、仁寿县工商行政管理及质量技术监督局
仁寿县城市行政执法局、仁寿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加强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仁寿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通告如下:
一、严禁人力客运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对人力客运三轮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的,拆除并收缴非法安装的动力装置,并处以三十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未经县城市行政执法部门注册登记的人力客运三轮车进入城区道路行驶。经城市行政执法部门注册登记的人力客运三轮车需按规定悬挂城市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编号。对未在城市行政执法部门注册登记或不按规定悬挂编号的人力客运三轮车依法予以报废处理,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严禁任何销售企业和个人为人力客运三轮车加装电机、电瓶等动力装置。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严禁未实行“三合一”的人力客运三轮车违反“三日运营制 ”。对未实行“三合一”的人力客运三轮车违反“三日运营制 ”的行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运营证十天(期间其车辆由执法部门暂扣)。
五、严禁人力客运三轮车在城区道路上乱停乱放、逆向行驶、随意调头、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分别处以三十元以下罚款。
六、严禁人力客运三轮车张贴车身广告、乱悬乱挂、车容不整等行为。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分别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七、对阻碍人民警察、城管执法人员、交通执法人员、工商质监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6年12月5日起执行。
仁寿县公安局
仁寿县工商行政管理及质量技术监督局
仁寿县城市行政执法局
仁寿县交通运输局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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