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今日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就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的界定、受理地点、受理时限及处理办法等作了规定,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按照规定,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电商实施,由电商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实施,由平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和电商共同实施,由平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从12358价格监管系统向平台发送电子协查文书,通过平台查找。平台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与被举报电商联系,认真查询核对相关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并在收到协查文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对于平台拖延查找、拒不查找、故意隐瞒、拒不提供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或者提供的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虚假、错误、不真实、不准确,规定明确指出,将按《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消费者单独提出的价格投诉,由被投诉经营者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消费者在价格举报时一并提出的价格投诉,由受理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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