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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贵州威宁县警察开枪打死人民群众是谁给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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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14日事发当晚,当事人自己就接连被威宁县公安局民警以及分局民警带去录口供,并“做思想工作”,15日上午,录完口供从公安局出来“被5个便衣人员跟着”。 李华称,16日凌晨3点多,县领导以及公安局的人组织家属在县信访办公室座谈,让家属签一份“死亡赔偿协议书”。 新京报记者在这份“协议书”上看到,“2016年9月14日在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环城路因车辆拥堵发生纠纷,导致受害人李燕死亡”“乙方向甲方支付李燕死亡的一次性赔偿款836000元”,共分两次支付,签订协议之日支付257198元,安葬完死者后再支付578802元,李燕所在街道办事处还打了一张借条。 协议第七条还规定,“协议签订后,甲方及其他亲近亲属不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看到警察开枪杀人,当地政府出面的作为实在令人发呕!这政府到底他妈的是谁的“政府”?有这样的“政府”,政府官员、警察出现杀人犯就不奇怪了!一出现政府官员犯案,就整个“政府”全部动员对死者家属和伤者进行高压并威胁!你们到底是在庇护罪犯还是在维护死者和伤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官员犯罪你们这么卖力是为了什么?这罪犯背后和你们政府到底有什么割不断的关系?你们他妈的忘记了:无辜死亡和伤的百姓是你们管辖的“子民”!你们他妈的管理渎职失职应该引咎辞职!还他妈的有脸在广大国民面前如此胡作非为可见你们无耻之极! 对于贵州这次警察杀人案件希望公安部不能袖手旁观!应该严肃公安纪律、国法!不要让无辜国民死在警察的抢下!希望公安部为民负责!为你们警察行为负责!为国家法制负责! 第一、 该警察到底是什么身份?当地凭什么如此卖力为罪犯洗地? 第二、 晚上八时是下班时间,警察凭什么带枪?是否涉嫌当地警察管理者渎职、失职?警察管理者渎职失职不能继续下去了,如果因为渎职失职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应该依法判刑! 第三、 警察犯罪杀人直接威胁着警察“执法”威信,也直接破坏着国家法制,应该严格严肃警察行为,特别是警察犯罪应该依法严惩!要像广西警察杀孕妇警察一样严厉处罚!该杀的一定杀!绝不能姑息迁就! 第四、 当地案件发生后,应该由上级检察院立案进行刑事侦查,当事公安应该回避!当事组织及其管理者凭什么搅和在案件之中为自己和犯罪者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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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9 08: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唐英国身中三枪,倒在路边。 从唐英国身上取出的一枚弹头。贵州省威宁县环城路一民警在与人争执时持枪射击,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昨天下午,威宁县公安局林姓负责人回应称,案发后各级机关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案件是上级机关在牵头办理。案发后,威宁县有关工作人员便组织家属座谈,让家属签“死亡赔偿协议书”,且协议要求“不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家属称,16日晚,当地政府在未经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死者李某“强行下葬。”不过上述林姓负责人未回应此事。 中枪者系夫妻关系 事发时自己身在现场。 李华称,9月14日晚7点多,他与姐夫二人分驾两辆汽车在威宁县六桥街道环城路遭遇堵车。“姐姐李燕与姐夫唐英国在一辆车上,我的车与管某某的车后方。”李华说,自己与管某某在缓慢行车时交替超车,后管某某与另一名随行男子下车找他理论,双方发生口角。李燕与唐英国见状也下车与对方理论。 李华提供的一段现场视频显示,穿着红黄格子衬衫的微胖男子和一名长发女子站在一边,与一名身穿黑色短袖的中年男子争吵。黑衣男就是管某某,格子衫中年男子是其姐夫唐英国,长发女子就是李燕。视频显示,李燕举着手机疑似在拍摄,后双方发生拉扯。 “拉扯时姐姐发现管某某腰间别有疑似手枪的物品,就准备报警。姐夫担心管某某拔枪打人就上前抱住他。”李华告诉记者,双方相互推搡时,曾有一名身着警服的中年人要求管某某交出枪支,唐英国随即松开对方,但对方并未交出枪。 “十几秒后,他开枪了。”李华回忆,管某某喊“老子开枪打死你们!”话音未落,管某某右手拔出黑色小手枪,左手扶着,朝李燕开出第一枪,“一瞬间的工夫又朝唐英国开了第二枪。”李华说,两人应声倒地,自己下意识转身逃跑,听到身后陆续传来5声枪响。 枪声停止后,李华折回案发现场,管某某已经逃跑。“我马上将姐姐、姐夫二人送到医院,经诊断,姐姐李燕腰部中了一枪,医生当时就说 不行了 ,后抢救无效身亡。姐夫唐英国左腿、右腿、腹部各中一枪,目前还在六盘水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 当地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事发后威宁县人民政府在官方网站发布了一份通报,称9月14日晚,威宁县六桥街道环城路发生一起民警开枪致人伤

 楼主| 发表于 2016-9-29 08: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伤亡事件,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涉事民警管某某已被刑事拘留,省市检察机关已第一时间介入侦查,有关案件侦查情况将向社会公布。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威宁县公安局林姓负责人,他回应称,案发后各级机关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已第一时间介入调查,“案件是上级机关在牵头办理。” 讲述 家属称“死者遭强行下葬” 李华告诉记者,14日事发当晚,自己就接连被威宁县公安局民警以及分局民警带去录口供,并“做思想工作”,15日上午,录完口供从公安局出来“被5个便衣人员跟着”。 李华称,16日凌晨3点多,县领导以及公安局的人组织家属在县信访办公室座谈,让家属签一份“死亡赔偿协议书”。 在这份“协议书”上看到,“2016年9月14日在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环城路因车辆拥堵发生纠纷,导致受害人李燕死亡”“乙方向甲方支付李燕死亡的一次性赔偿款836000元”,共分两次支付,签订协议之日支付257198元,安葬完死者后再支付578802元,李燕所在街道办事处还打了一张借条。 协议第七条还规定,“协议签订后,甲方及其他亲近亲属不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新京报记者发现,该协议首页甲乙双方身份信息为空,也未提及李燕死亡原因。但末页有“唐安林、史长花”的签名字样和手印。李华告诉记者,签名是自己母亲与姐夫父亲的,“会场上的政府人员说,不签就把我姐直接送去火化,老人家不得已才签了字。”李华称,签协议时并未有管某某家属在场,乙方的签名也是政府人员安排人签的。 16日上午,李华将李燕遗体接回姐夫老家,操办后事,准备在19日下葬。但在当天晚上,李华被县公安局领导叫去谈话,“他们希望当晚下葬”,谈话僵持到夜里三点多。 “16日夜里12点多,县里和镇里领导都来了,让几名穿着协警衣服的人把棺材抬上了山,下葬了。”李华大嫂蒋丹回忆,家属不允许跟上山。 昨天下午,对于家属“强行下葬死者、签赔偿协议”的说法,威宁县公安局林姓负责人并未给予回应。

 楼主| 发表于 2016-9-29 08: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14日事发当晚,自己就接连被威宁县公安局民警以及分局民警带去录口供,并“做思想工作”,15日上午,录完口供从公安局出来“被5个便衣人员跟着”。 李华称,16日凌晨3点多,县领导以及公安局的人组织家属在县信访办公室座谈,让家属签一份“死亡赔偿协议书”。 新京报记者在这份“协议书”上看到,“2016年9月14日在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环城路因车辆拥堵发生纠纷,导致受害人李燕死亡”“乙方向甲方支付李燕死亡的一次性赔偿款836000元”,共分两次支付,签订协议之日支付257198元,安葬完死者后再支付578802元,李燕所在街道办事处还打了一张借条。 协议第七条还规定,“协议签订后,甲方及其他亲近亲属不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该协议首页甲乙双方身份信息为空,也未提及李燕死亡原因。但末页有“唐安林、史长花”的签名字样和手印。李华告诉记者,签名是自己母亲与姐夫父亲的,“会场上的政府人员说,不签就把我姐直接送去火化,老人家不得已才签了字。”李华称,签协议时并未有管某某家属在场,乙方的签名也是政府人员安排人签的。 16日上午,李华将李燕遗体接回姐夫老家,操办后事,准备在19日下葬。但在当天晚上,李华被县公安局领导叫去谈话,“他们希望当晚下葬”,谈话僵持到夜里三点多。 “16日夜里12点多,县里和镇里领导都来了,让几名穿着协警衣服的人把棺材抬上了山,下葬了。”李华大嫂蒋丹回忆,家属不允许跟上山。 昨天下午,对于家属“强行下葬死者、签赔偿协议”的说法,威宁县公安局林姓负责人并未给予回应。

 楼主| 发表于 2016-9-29 08: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点盘点中国历年警察开枪杀人案可以看到,多名警察被判处死缓,也有多名警察被免予处罚,无人被判处死刑。 死缓 深圳警察 设局杀人判死缓 【案件】 2012年7月1日晚,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警察李才坤因口角产生私人恩怨,设套制造假抢劫案现场,开枪将班某射杀。随后李才坤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汇报,称刚刚击毙一名抢劫犯罪嫌疑人。而在事发前,李才坤找到一名女子,让其在指定时间出现在指定地点,自称被班某抢劫。 【宣判】 2013年10月29日,深圳中院宣判李才坤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被判死刑,因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谅解,具有从轻情节,缓期二年执行。 云南警察酒后斗殴 开枪杀人判死缓 【案件】 2009年2月13日,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警察吉忠春醉酒驾车,因倒车琐事与潘俊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扭打,吉忠春拔枪朝潘俊射击三枪,致其当场死亡。 【宣判】2009年4月13日,云南省红河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吉忠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忠春上诉后,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无期徒刑 云南警察开枪打死2村民判无期 【案件】2004年11月10日晚9时,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维末乡派出所警察陆熊,骑着摩托车带着所长史泽刚途经维末乡政府门口时,摩托车剐到了正在行走的村民左维,引起争执。随后左维找来朋友蒋善维等向陆熊质问。在推搡中,陆熊连开4枪,导致左维、蒋善维当场死亡。 【宣判】2005年4月,云南省文山州中院一审判决认为:对于惨剧的发生,死者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主要表现在当有人劝止时,他们仍继续纠缠,从而导致事件升级。此外,在案发后陆熊态度比较积极,投案自首。

发表于 2016-9-29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你看过这个视频没有?如果你看过这个枪击的视频我相信你就不会这么发言,我是看过的,说实话,我觉得这次警察开枪没有错,那女的态度之嚣张,后来发展成男的和女的动手抢警察的枪,视频中该警察开始一直没还手和还口。后来哪男的直接把警察的手扭在后面,就像他是执法者一样,这男的和女的以为开路虎就了不起了,真当警察是吃素的了,都骑在头上拉屎了,抢枪的性质多严重大家应该知道,人家警察才正当防卫开枪的

发表于 2016-9-29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9-30 00:31
看过现场视频没有,我看过两段视频,可能分别是两在场群众拍的。看过后觉得警察是为民除害。这三个人是在抢枪、袭警。

 楼主| 发表于 2016-9-30 16: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说二句,视频俺不看,首先警察出门是执行公务还是私事在外佩戴枪支,这与案件很重要,同样生活在一个国家,有资格没资格佩戴枪支,枪是争对犯罪份子(高度危极生命人物),换言之警察挨打,身佩枪支就必须开枪于对方,这刑法是不是站不住脚,受害人是开的鸡公车或布迦迪威龙,或草民高官,警察佩戴枪支可不是为了保护自己,枪是人民群众给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如果警察为点鸡毛蒜皮小事,觉得自己很了不起,很无辜,对不起,警察开枪已经接触法律审判。

发表于 2016-10-9 16: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注意,不是挨打,是在抢枪,抢人民警察的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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