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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县:一起医疗事故后一审二审法官合伙“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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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4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开县:一起医疗事故后一审二审法官合伙“造假”
本站重庆讯(记者 王芳 报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患者李春林在开县骨科医院治疗过程中,由于主治医师王勇庆手术失误出现医疗事故,患者要求骨科医院作出赔偿,并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法官蒋家军、黄腾勾结二审法官黄能萍,合伙”造假”.……近日,重庆市高院终于作出了再审决定。
受害人李春林认为:一审法官是否与二审法官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勾当?医院是否与法院法官行贿?故意让我们有冤无处诉?
2015年12月20日,记者以《重庆开县:骨科医院将患者致残“勾结”法院“造假”》为题,报道了李春林案的详细经过,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开县法院也对主审法官蒋家军、黄腾作出了相应的处罚。但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蒋、黄二人仍然报假材料与二审法官合伙“造假”而维持原判。让李春林与骨科医院医疗事故一案得不到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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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开县光明骨科医院
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严重违法
李春林因交通事故到骨科医院处治疗,骨科医院漏诊治疗李春林的尺神经损伤,延误骨科医院的抢救时机。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认定骨科医院“漏诊”,其实不然,事实上骨科医院能够诊断出李春林尺神经损伤,详见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三页第13至14行专家组问:探查神经否?医方答:神经暴露在外。既然神经暴露在外,就能诊断出李春林的尺神经损伤,然而骨科医院没有诊断出尺神经损伤,充分说明李春林入住骨科医院处时,李春林的尺神经没有损伤,李春林转院至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诊断出李春林尺神经损伤,李春林入住骨科医院处,右手背部完好无损,骨科医院为李春林作压减手术,将李春林右手背部划开三大口子,骨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造成李春林尺神经损伤。不论是骨科医院漏诊治疗李春林的尺神经损伤,还是骨科医院造成李春林尺神经损伤,骨科医院均应当承担因医疗过错的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均未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再审法院应当重新确认骨科医院漏诊李春林尺神经损伤的事实,并由骨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骨科医院为李春林作减压手术,在李春林右手背部划开三大口子,后感染转院,骨科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对病人观察不注意,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施以适当专业的诊疗义务,李春林入院至骨科医院处,共住院11天,骨科医院只为李春林换3次药,骨科医院将李春林伤口包扎,李春林伤口的肌肉、肌腱被包扎坏死,在住院第9天,骨科医院告知李春林伤口感染,在住院第10天,骨科医院为李春林作清除坏死的肌肉、肌腱手术,骨科医院为什么不给李春林用药预防感染,而是让李春林的右手“包到烂”,骨科医院没有作好清创手术,没有防止感染,明显过错,骨科医院构成医疗过失,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了骨科医院的漏诊和术后感染,但二审法院并未判决骨科医院承担责任,一、二审法院均属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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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李春林一家老小喊冤
法院认定的《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李春林认为鉴定结论错误:骨科医院对病历资料存在伪造、篡改、更换的行为,所提交的材料本身就是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模糊不清的材料,司法鉴定依据这样的材料作出的鉴定结论,本身的鉴定结论就是不能够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检材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不合法,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从《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材料不难看出:1、骨科医院对申请实施急诊,但没有急诊病历,也未向法院有鉴定机构提供。2、李春林到骨科医院处住院11天,每天用药医生是王勇庆,但病历并没有王勇庆签名,而是另有人签名,王勇庆是否具有医师资格?一、二审法院避而不谈。3、所有病历均模糊不清,且骨科医院认可该事实,二审法院也认定该事实。骨科医院于2015年10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交清晰病历23页,然而《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根据骨科医院于2015年7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模糊清的20页病历作出的,而鉴定方是如何看得清2015年7月24日病历的呢?现在一审法院案卷中已不见2015年7月24日骨科医院提交的20页病历,一审法院又将该20页病历弄去哪儿了?二审法院根本不见一审法院案卷中骨科医院于2015年7月24日提交的20页病历,怎么知道2015年10月19日骨科医院提交的清晰病历系原模糊病历打印的?难道二审法院法官是“千里眼”?
由此可见,《重庆市法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不完整、不真实、模糊不清的病历作出,明显依据不足,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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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李春林的主治医生
法院认定事实“证据”违反法定程序
骨科医院于2015年10月19日开庭审理后补交“清晰”病历23页,一审法院没有安排李春林质证,一审法院“配合”骨科医院更换证据,属于程序违法。二审法院虽然认定骨科医院庭后补交病历的事实,但二审法院仍枉法裁判,一、二审法官伙同、包庇骨科医院,将主要定案依据更换,违反了《法官法》的相关规定,一、二审渎职法官应当受到严惩。
针对漏洞百出的鉴定书,李春林代理人找到重庆市司法鉴定人葛力,他说:鉴定材料是开县人民法院提供的,应由开县法院承担提供鉴定材料不实的责任。
开县法院主审法官蒋家军对此无言以对,当我们第二次出庭请律师张先冲代理,蒋家军对张律师说:张先冲,你没有事做了吗?这个案子复杂,你不要接。你没有事做,下次我给介绍几宗案子就是。当时张律师把电话开了免提,故意让我们当事人听到的。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官完全是凭关系、感情判案,判决认定事实自然就是冤案,判决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违反法定程序。为此,请求重庆市高院依法撤销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开法民初字第03530号民事判决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渝02民终37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依法判令骨科医院赔偿李春林医疗损害的全部损失,由骨科医院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49812.90元。
当事人电话:186809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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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9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明显是骨科医院行贿买官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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