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扣压房产证,安州区沸水中学校长陈彦明被告上法庭 2016年8月17日,安州区秀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沸水中学校长陈彦明私自扣压蔡凌华、张秀春房产证的侵权案。庭审中,被告陈彦明未出庭,仅委托律师代理出庭。 1996年,原告蔡凌华作为塔水镇初级中学校的教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楼1单元1楼2号教师住宿楼,建筑面积为65.3平方米的住房,妻子张秀春为房屋产权共有人。98年由学校统一办理住房产权证,1999年12月10日,安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国用(2014)01257号房屋产权证。不知什么原因,当时办理产权证的总务处主任陈彦明未将产权证给予原告。2008年,陈彦明调离塔水镇初级中学,后在秀水镇沸水中学任校长。2001年,学校告知蔡凌华说学校要拆迁,要原告一家搬迁到塔水镇镇山寺。2014年7月29日,原告张秀春在偶然的机会,得知原告购买的住房的房产证,在1999年就办下来了,住房被一个叫曾光的人占有了。于是,蔡凌华、张秀春马上电话询问陈彦明,陈彦明才前言不搭后语的要张秀春到其住处拿房产证。拿到房产证的蔡凌华、张秀春诉讼至法院,要求曾光归还所占房屋。在庭审中,陈彦明作为证人,向法庭出具虚假证据。陈彦明向法庭出具的证据是:1999年购房缴费情况统计 蔡凌华一览 备注栏写有“已领房产证”字样,以此证明蔡凌华、张秀春在1999年就将房产证领走了。原告张秀春认为:1、原告文化水平底,写不出那么规范的字;2、被告仅凭“已领房产证”五个字,既没有签领人的签名,也没有签领日期,不具有证明效力。并质问陈彦明:既然张秀春已经领取了房产证,为什么在陈彦明已经调离塔水中学7、8年了,房产证还在陈彦明处?为什么在2014年7月29日,当张秀春知道房产证早在1999年就办下来了,向陈彦明询问,陈彦明就慌慌忙忙的将房产证给予张秀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彦明不能证明扣压张秀春房产证的合法性,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8月17日的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房产证、身份证明、在2014年7月17日才拿到房产证的证明材料以及学校老师的书面旁证。被告陈彦明的代理律师答辩说“陈彦明代办房产证是学校行为,与私人无关”,并出具原告状告曾光侵权案的判决书。原告张秀春答辩说:“既然陈彦明办理房产证是学校行为,为什么陈彦明在调离学校时,不将房产证移交给学校,而是私自放在自己家里。至于判决书,与陈彦明侵权无关联性。”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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