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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古蔺检察院枉法追诉,其起诉书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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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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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起诉书没有以事实为依据、没有以法律为准绳,在未知的原因下,枉法追诉。理由如下:

(一)患儿是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并发爆发性心肌炎、病毒性脑炎等疾病,即病毒性脑病是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并发症,并非原病。
依据:尸检报告((2014)泸医尸检第14号)“死者慢性扁桃体炎、支气管周围炎病变程度不重,为非致死性疾病,但可为病毒性脑炎的重要诱因。”《患儿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川医科大司鉴中心[2016]临鉴医损字228号)“考虑患儿系在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多为病毒性感染)基础上并发爆发性心肌炎、心力衰竭伴肺水肿、中毒性脑病等多器官损伤,最后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依据:①有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病史;②病情进展快,出现以肺水肿(缺氧如口唇发绀,面色黑青,口吐红色或带血丝的泡沫痰,死亡时口吐鲜血等)为主要表现的左心衰竭(泵衰竭);③尸检提示:肺水肿,心肌细胞断裂,全身多脏器损伤等。”
据此,起诉书中审查查明的“患儿(殁年4岁)因病毒性脑炎被甘某等人带至古蔺县二郎镇复陶社区诊所进行诊治。”与事实不符。
(二)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
依据:根据门诊日志和询问笔录,可知患儿到诊所就诊前已发烧一周,2014年10月23日的诊疗是有疗效的,患儿离开诊所时体温已恢复正常,且诊所叮嘱患儿奶奶密切关注患儿体温,如有反复,立即送医。根据患儿奶奶24日的描述可知患儿当晚深夜病情已经发生变化(因其深夜看到天花板上有蛇),但其没有在意,24日上午还去地里干活,下午回来发现患儿不行了才送医。到诊所后,我母亲为死者测量体温后,便立即电话告知我父亲患儿的病情及高烧39.5度、脸青面黑、眼上翻、口有玄痰等临床表现,我父亲判断死者情况非常严重,必须马上转院,但考虑到诊所距离古蔺县县城较远,出于职业道德和人道主义,我父亲才电话安排我母亲对死者采取力所能及的紧急救治措施,同时为死者及其家属联系车辆转院。在整个过程中,我父母亲及时告知了死者家属病情很严重,必须马上转院。因此,在这半个小时左右的诊疗中(包括治疗及联系车辆及死者家属凑钱耽搁的时间),我父亲诊所并没有延误对死者的急救。虽然我父亲电话告知我母亲对其采取紧急处理有违规定,但其是在紧急情况下出于医生救死扶伤的使命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且《患儿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川医科大司鉴中心[2016]临鉴医损字228号)鉴定意见第二条明确了“诊所使用药物与患儿的病情变化和恶化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故该行为与患儿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只能算是医疗差错。
据此,古蔺检察院起诉意见书阐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某某某身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既没有罗列不负责任的行为及其违法规定是哪些,也没有提出不负责任依据,没有事实依据和理由。
(三)医疗行为与患儿死亡无因果关系。
依据:《患儿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川医科大司鉴中心[2016]临鉴医损字228号)鉴定意见第一条“患儿所患疾病在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基础上并发爆发性心肌炎,左心力衰竭(泵衰竭)伴肺水肿、中毒性脑病等,最后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尸检报告((2014)泸医尸检第14号)结论“患儿,女,9岁,病毒性脑炎所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均说明了就诊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发展迅速所致,同时其家属的拖延也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其一、死者2014年10月23日到我父亲诊所治疗时,死者的奶奶就告知我父亲,死者已经病了有7、8天了,在其他几个诊所都治不好,当时在诊所进行治疗的其他病人都亲耳听见。其二、死者10月24日下午再次来到我父亲诊所治疗,我父亲要求马上转院,因死者家属无法联系车辆,我母亲便帮忙联系了邻居的车子,邻居车子到后,因死者家属没有车费,临时由死者的幺爸王某某借了车费后才送死者转院,耽搁了对死者进行抢救的宝贵时间。且《患儿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川医科大司鉴中心[2016]临鉴医损字228号)鉴定意见第二条明确了“诊所使用药物与患儿的病情变化和恶化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据此,在无任何法定依据,也无任何法定事实证明患儿死亡与我父母亲的诊疗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古蔺检察院罔顾事实,居然信口开河捏造“造成就诊人死亡”这样的谎言,对我父母亲进行枉法追诉,伤天害理,天理难容。
(四)我父母行为未触犯刑法,却硬用刑法进行处理,立案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有违法立案之嫌、更有适用法律错误之过。
依据:综合第(一)(二)(三)点,我父母亲的行为只能算是医疗差错,且未给就诊人造成任何损伤,完全不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第五十六条,即行为未触犯刑法。
主席说过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古蔺检察院居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进行枉法追诉,如此不公正、不公平,严重违反了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鱼水感情,严重阻碍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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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4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可以申请再审。

 楼主| 发表于 2016-7-21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将是我们接下来要努力做的事情。但是官官相护,又谈何容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21 16:52
国际上,中国是强大的,中国领土中国人民能保护。国内中,中国公民是弱小的,私产被侵渴望中国的法律来保护!
我的合法私房被武胜法院掠夺后,武胜法院为了掩盖强占、抢夺的罪行,单方决定支付一定的费用。几年后,在该房屋的产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作为法官的我依法维权,提起诉讼,武胜法院从中作梗,阻止受诉法院受理。当我向相关部门和媒体以及网络举报时,武胜法院又编造虚假信息来忽悠部门领导和网络主管,支使删除我发表的《举报》帖子。其行为明显糸武胜法院院长心虚,不敢对质,不愿担当,相关部门的官员们也不负责,置若罔闻。
法治中国的公民私产无保障,法官公民的私产同样无保障!
高呼:中国的领土不可侵犯,中国公民的私产同样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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