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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法院违法查封造成赔偿,责任人的责任该不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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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1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网刊发的“四川平昌县法院违法查封猪场变危房, 政府积极排除隐患”的报道,据介绍是平昌县检察院认定平昌县法院违法查封,违法查封导致投资千万的猪场被废弃。  

    质量问题引发23万欠款 法院违法查封千万猪场

据介绍,猪场存在质量问题引发了23万左右的欠款,为什么2010年10月25日平昌法院作出查封养猪场全部财产裁定?为什么超出数十倍的查封?为什么生猪也被查封而不能销售?法律中有没有规定生鲜活畜查封期间不得销售?

查封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猪场做过勘验笔录和出具财产清单?对方申请财产保全是否提供了等同价值财物作为担保?当事人数次提出解除查封和因查封造成损失的赔偿申请为什么不予支持?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后为何不予解除查封?猪场没有解除查封为何还将当事人名下位于成都市区房屋再次查封?

检察建议书指出的存在违法查封情形要求依法解除查封为何平昌县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不间断的提出解除查封怎么能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查封两年后自动解除为由,拒绝出具解除查封裁定?当事人提请的国家赔偿2042万元,严重给国家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和是否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就以上这些问题,记者分别采访了本案中的承办法官以及该院的负责人。

记者首先联系了查封猪场的承办法官黄河,问到在查封文德军养猪场有没有勘验笔录和查封清单的时候。黄河说:“已经做了听证,也做了质证,我不便于多说。”

查封不做勘验笔录不清点扣押物品  违法查封造成猪场灭亡

据当事人文德军说:“案件从审理到判决再到查封都是黄河一手经办,查封裁定中指出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所有的平昌县坦溪镇养猪场的全部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查封裁定的。至于提供担保没有,经查证没有提供担保。查封时为何没有勘验笔录?为何没有出具财产清单?为何超标查封全部财产?为何不对部分设施设备查封?为何不对数百上千头种猪和生猪作出变卖等处理?根据查封裁定,查封后的猪场可以继续使用,只是不能变卖、毁损、抵押和转让。我提出喂肥了的生猪要卖怎么办,黄河却说这个就有问题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严格依法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易损、易腐、鲜活物品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也可以交有关部门及时变卖,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继续保全。”

据介绍,查封后和执行中文德军就达到出售条件的生猪如何处理多次与平昌法院进行沟通,都未得到法院的正面回复,法院也从未主动对这些生猪作出及时合理的处理方案。

仅仅23万左右的欠款确要查封投资一千多万的猪场,勘验笔录没有、财产清单没有、担保没有、生猪销售有问题等等这些查封行为不知道是不是违法查封?

在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发给平昌法院的检察建议书中,2011年6月9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和解并达成了协议,如逾期则对文德军在坦溪猪场中相应的财产予以折价偿债。当日填写了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结案方式为和解,执行情况为和解分期履行。2011年8月23日四川江阳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文德军向平昌法院提出了关于解除超标查封财产的申请,申请法院依法解除超过判决确定给付工程款23万余元之外财产的查封。

既然和解结案,理应解除查封为何没有解除?再有,文德军向承办法官提出是否将平昌县建设局欠他19年的欠款执行回来抵偿该债务遭到了王鹏的拒绝,一边是猪场彩钢棚质量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另一边是长达19年的欠款案不能执行,再一边是刚刚生效的判决要立即执行,逼迫无奈的文德军说他已经没有办法了,唯一的出路只有去上访了。而王鹏却说,你威胁谁啊,别说你去上访,就是死在外面都但求滕。记者致电承办法官王鹏,据王鹏说这个案子后来他没有办了,有什么问题去找院里就挂断了电话。

和解协议与结案后,江阳公司和文德军提出解除查封申请没有得到支持,导致损失的产生拒绝支付了该欠款。平昌法院为何不予对其猪场中相应的财产予以折价偿债?以及江阳公司和文德军后来多次提出解除猪场的查封和因查封导致的损失赔偿书面申请,在没有解除猪场查封和导致经济损失赔偿的支持下为何平昌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对文德军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的114.8平方米商品房一套查封?2014年2月17日文德军支付了该欠款,3月7日结案。结案后解除了住房的查封,为何猪场的查封不能解除?如果文德军还有其他财产岂不是还要作出全部查封吗?

违法查封触目惊心  造成赔偿谁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针对这些问题和法律规定,记者电话联系了承办法官吴山,吴山说他现在车上没有在办公室,告诉了法院办公室的电话号码。   

记者再次通过电话联系上了文德军,需要核实案件中的相关问题,在记者的要求下文德军简单作了介绍。从案件的审理到查封,先后两次向院长彭俊进行了反映,彭院长说他要了解一下,然后再作回答。2011年8月19日让其弟弟再向彭院长呈交质量鉴定和解除查封猪场的报告等,副院长雷波当着彭俊院长的面让我弟弟转告“不要与我们抗衡,否则将让他死无葬身之地,即或案子办错了,大不了国家赔偿”。之后,文德军向政法委副书记巨正勇汇报了雷波的此番言论。合理的诉求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支持,反而遭到了雷波的威胁与恐吓。再有,质量问题没有得到支持,以经济损失赔偿提起诉讼,原巴中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李俊授意雷波以“一事不再理”驳回。

文德军说:“质量问题、违法查封和一事不再理等被四川日报网报道过,人民网等国内众多媒体进行了转载并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按照他们的潜规则,请吃请喝请玩等都照做了,结果猪场被搞垮个人名声被搞臭。至于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早在几个月前就请求过省、市、县纪委调查核实提供的线索,根据查证属实的情况,依据党纪国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应巴中中院纪检监察室主任邹鑫的要求,先后在去年9月份左右与他人一道去中院作过三次询问笔录和提交了相关材料等至今没有任何意见回复。对于以前发生的这些都已经过去了,我不想再去追究,恳求记者不要报道,担心再次遭到威胁和恐吓以及打击报复,现在已经提起了国家赔偿希望平昌法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就违法查封造成的损失给公司和我一个公道。”

为此,记者电话联系了平昌法院副院长雷波,据雷波讲当天说这些话是因为情绪不太好,当在要核实相关问题时他说在开会挂断了电话。记者致电彭俊院长,多次电话拨通后都被挂断。

在本案的审理、查封到执行活动中的行为,是否涉嫌渎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或有违纪行为?

就江阳公司提起的国家赔偿,记者致电承办法官杜云,杜云说,从受理这个案件以来我们积极组织了听证,按照规定将在两个月内办结,目前正在办理中。(杨晓明 吴中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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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6-7-16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海仲裁案的法官真是混蛋,颠倒是非,礁、岛都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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