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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龙湖医院肾结石微创手术致6旬老人成植物人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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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医学技术先进了,普通百姓大多知道,得了肾结石可以用微创激光碎石手术(即“皮肾镜-钬激光碎石取石术”),安全性高,恢复快。重庆龙湖医院——这家民营医院在自己的网站上也有大量关于这个手术的宣传,“不开刀,微创治疗肾结石”、“设备先进,健康保障”、“三甲医院战略合作,专家亲诊”。所有的宣传似乎都在告诉病患,重庆龙湖医院值得信赖,微创手术没风险,快来做微创手术吧。今年3月,患者郑明英走进了重庆龙湖医院手术室进行肾结石“皮肾镜-钬激光碎石取石术”,却再也没能醒来。
  郑明英成了“植物人”重度昏迷近80天后医治无效去世。近日,当患者亲属向重庆龙湖医院讨个说法时,医院却“莫须有”地编造各种借口,甚至给死者罗织了种种手术前并不存在的急重病症。

  肾结石微创手术后成了植物人
  六旬老人昏迷80天后死亡

  今年3月11日上午,61岁老人郑明英因“左腰腹部疼痛1月余”入住重庆龙湖医院,经过院方检查、诊断为双肾结石后,当天下午4点就对郑明英实施了“皮肾镜-钬激光碎石取石术”。然而,让手术室外等候的亲属们万万没想到的是:来的时候老人还是活生生走着进入医院的,到了手术台上却成了重度昏迷的植物人。(令人气愤的是,就在抢救过程中,主刀医师出来却告诉亲属:手术很成功,但患者昏迷了。)
  晚上9点过,其他医院医生到场参与抢救;9点47分后,患者郑明英仍处于昏迷状态。
  当晚郑明英转院至大坪医院治疗50余天,一直未苏醒。其后又转院至患者老家所在县级医院治疗,20余天后救治无效死亡。
  在医疗事故发生、郑明英重度昏迷转院至大坪医院的救治过程中,患者亲属多次因医疗费用难以为继,要求重庆龙湖医院先行垫付医药费用,重庆龙湖医院相关负责人多次避而不见,或者对其医疗过错百般掩盖、推诿,同时将医院泌尿科首席专家马某(实际为其他医院医师)的广告牌撤除。
  患者去世后,在今年6月20日医调委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院方为推卸责任更是满口胡言,患者亲属所遭受的痛苦和憋屈,真是一言难尽。

  手术千疮百孔问题成堆,重庆龙湖医院百般“忽悠”
  患者亲属多方奔走求证,只求讨说法、要公道、还清白

  逝者已入土为安,活着的亲属想要一个明明白白。
  在现实生活纠纷中,普通百姓遇到专业性问题无疑是处于弱势方。为了“求个心里明白”,郑明英的亲属多方奔走、求教求证于多个医疗专家教授、知名医院资深医师,甚至在重庆龙湖医院拒绝参加鉴定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
  所有反馈结论(司法鉴定机构)都指向“医院与患者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起医疗事故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渐渐清晰起来——

  (1微创激光碎石手术(即“皮肾镜-钬激光碎石取石术”),同样具有一定风险性,而重庆龙湖医院却隐瞒、没有告知患者及其亲属,院方涉嫌“告知不当、诱导手术,存在过错”。

  在重庆龙湖医院向患方出具的术前医疗方案告知书的四个选项中,唯独“皮肾镜-钬激光碎石取石术”没有负面评价和风险性告知内容。其实,腔镜泌尿外科手术的风险最大并发症是尿源性脓毒血症,其发生率虽低但后果严重、病情凶险,以致无论是卫生行政管理层面、还是泌尿专科技术层面均有严格的规范、指南等。
  病历记录显示患者存在“2型糖尿病”且术前检查血糖7.0而未予纠正,故存在手术禁忌情况。同时,病历记录显示患者术中出现了“突发感染性休克”,而根据《尿石症诊断治疗指南(2011版)》相关要求,结合医方病历记载不难判定,医方明显忽视了“1、左输尿管上段结石,2、左肾积水,3、左肾结石,4、右肾多发性结石,5、右肾积水”等“结石使尿液淤滞易并发感染”的高度手术风险,在患者入院仅短短5小时,既未进行菌尿检查及尿培养、更未在取石之前使用抗生素充分治疗的情形下,即仓促实施碎石取石手术治疗,明显违反指南要求、术前准备仓促、手术时机不当,存在过错。
  (二)手术记录不完整,前后矛盾,重要内容“消失”,重庆龙湖医院涉嫌篡改患者病例。

  重庆龙湖医院曾辩解患者手术中“突发严重休克”,是因为患者突发“非窦性”或“恶性”心率失常所致,换言之,可能是患者本身心脏有问题,患有冠心病等心源性疾病。
  然而,患方委托律师在院方病历中既未见到当时心电图等直接证据(院方说没有保存)、也未见到后期证实患者存在冠心病等心源性疾病的证据。更重要的还在于未见到足以排除持续硬膜外麻醉中最常见的血压下降、呼吸抑制等可能的麻醉用药、术中管理等详细记录;相反,医方显示其发现患者严重休克(实质上是濒临心脏骤停状态)后进行抢救的记录,与术后结果前后矛盾,不得不令人质疑医方记录的真实性。如抢救记录记载患者从心率失常到恢复窦性心率的时间只有2分钟,而该院的麻醉医师告诉患者家属的时间为5-10分钟。甚至连根本没有出现在救治现场的医生名字也出现在记录中。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院方抢救记录中,患者仅依赖心肺复苏手段就在短时间内取得复苏成功,说明患者病情突变并不符合病情凶险、救治困难、死亡率高的“感染性休克”特点(作为接受患者转院的大坪医院《诊断证明书》所载“入院诊断”中也没有“感染性休克”的事实应可佐证)。换句话说,重庆龙湖医院为了推卸责任,给患者、死者郑明英“莫须有”地罗织了种种“急、重、凶险”的疾病。

  (三)所有专业反馈结论都指向“医院与患者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涉嫌麻醉不当、休克失察、复苏延迟、导致严重缺血缺氧性脑损害的医疗过错”。换言之,没有医方的医疗过错患者死亡后果完全可能不发生。
  重庆龙湖医院却说患者家属也该追究转院医院(大坪医院),“抢救中心和大坪医院都来抢这个患者、挣这个钱,说明患者情况并不严重嘛”。

  死者郑明英亲属在多方奔走、求助求教于医疗专业人士,并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过程中,重庆龙湖医院拒绝按鉴定所通知参加鉴定),所有专业反馈结论都指向“医院与患者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患方委托律师在多次调查取证及与龙湖医院沟通、交涉后,在这起医疗过错鉴定案陈述意见书中指出——
  “根据相关资料,结合本案患者入院时的病情状况和事发后短时间内复苏成功等情形综合评价,如果医疗方案恰当、诊疗实施正确,特别是麻醉管理到位、休克处置及时,则发生目前损害后果的概率很低、或者完全可以避免,也即患者自身疾病因素的参与度十分有限、类似本例严重后果完全可由医疗过错直接导致。患方据此认为,患者目前损害后果应当是医方过错的直接后果,理由是:(1)医方缺乏资质强行开展本例手术使患者自始即面临难以预测的风险,(2)其违反指南要求、术前准备仓促、手术时机不当使患者自始即面临尿源性脓毒血症或麻醉并发症等特定风险,(3)其手术方式不当且涉嫌诱导手术等则使尿源性脓毒血症或麻醉并发症等从风险变成了现实,(4)其涉嫌的麻醉不当、休克失察、复苏延迟则直接导致较长时间缺血缺氧脑损害后果并丧失补救机会、使患者经治2月余救治无效、最终死亡成为必然。换言之,没有医方的上述医疗过错则本例损害后果完全可能不发生。”但重庆龙湖医院对患方委托律师指出的上述事实不予回应,顾左右而言其他。

  重庆龙湖医院究竟有没有开展这起手术的资质?

  众所周知,当下民营医院因虚假宣传、医疗力量有限、设备不健全,造成众多医疗纠纷,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正对其进行重点整顿。据患方调查发现——重庆龙湖医院显然不具有相关手术资质条件,明显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推定有过错的法定情形。
  国家相关专业法规明确规定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实施准入管理,“准予开展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名单按照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三级医院设有泌尿外科,二级医院外科设有泌尿外科病房或专业组。每年收治泌尿外科患者不少于400例,完成泌尿外科手术不少于200例”等一系列技术指标和硬件条件。而重庆龙湖医院显然不具有相关手术资质条件,也提供不出具备肾结石微创手术资质的相关文件。
  当患方向重庆龙湖医院指出这一事实时,该院一位王姓负责人还大言不惭地对患者家属说,“我就是没有文件,你去法院起诉我们医院啊”。
  6月20日医调委主持的第一次调解最终因龙湖医院“不愿不明不白花钱补偿患方”而终止。
  有行业内人士说过“人的生命在当下的中国,竟然可以通过双方的嘴讨价还价,实在是荒唐”。如今,患方也不愿强忍悲愤再搞什么调解了,只希望在被拖入漫长而煎熬的司法诉讼过程之前,就上述掌握的事实依据,向天下大众披露自己的遭遇,避免更多的病人落入陷阱、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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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9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常见的肾结石手术还出了这种情况。看来微创手术也不能小看。要是以后这种多发病能预防能食疗就好了。生命可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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