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退伍军人的我,部队练就我爱憎分明的性格。近年,四川广安市委市政府不断加强法制社会建设,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党和政府愈加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但近期前锋区有一招投标件事件有失公允,有挑战党纪国法之嫌,其中可能隐藏着腐败,若不查清,又将现豆腐渣工程,将导致党和政府招受损失。 一、检举前锋区火车站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及中标人存在违法违纪违规情形。 二、检举前锋区的建设局及相关部门有不作为行为。 该项目在公示期间有投诉,但投诉处理未果,建设局居然向有问题的中标候选单位发放了中标通知书(此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 三、检举该项目第一名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该项目中标公示的第一名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的业绩与其在广安经开区中标公示的项目为同一个,但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差距很大,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证据详见附件1、2<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有公示>)。 我们请求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明察秋毫,还广安项目工程建设一片净土。
广安市前锋区火车站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及中标人存在违纪违规情形,现投诉情况如下: 一、事件缘由
2016年4月1日,招标人广安市前锋区住建局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前锋区火车站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标书获取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到4月15日,数家建筑公司参与了报名投标。在报名投标过程中,该招标文件曾受到多家投标人的质疑。5月26日开标中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但参与报名投标的建筑公司经过相关公示资料了解,其公司先后公示的业绩展示存在较大问题,与其在广安经开区中标公示的项目为同一个(湖北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生态养殖区厂房建设),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相差很大,建设规模及项目负责人不详,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证据详见附件)。目前招标人也向该“投标人”发放了中标通知书,明显存在审查不力,有故意作为之嫌。导致了广安建设环境进一步乱象。 二、 投诉证据及理由 1、招标文件设置的资质、人员等条件高于同类工程的标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和3.1.1的要求由“投标人应具有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标准化一级及以上企业(建筑施工)等级证书”。后因质疑修改为“投标人应具有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标准化二级及以上企业(建筑施工)等级证书”。该项目提出的“投标人应具有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标准化二级及以上企业(建筑施工)等级证书”不是国家要求的强制性资格审查的内容,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依据如下: 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招标文件中要求“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标准化二级及以上企业(建筑施工)等级证书”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是安全标准化二级及以上企业(建筑施工)等级证书不是施工招标强制性资格审查内容。根据《 四川省进一步要求对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8年版)修正后的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的注:“(5)招标人不得……;也不得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行业奖项、银行信用等级等非国家强制要求的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更不得要求与履行合同无关的内容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的第八条规定“ 强制性资格预审的详细审查标准内容是: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资本金、类似项目业绩、生产经营状况和项目经理资格。除上述内容外,不得将投标人的其他任何条件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 2、该项目投标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有相互串通投标的重大嫌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从中标公示显示出第一名中标金额相比控制价只下降了4.6%(正常情况下,一般同类工程下降幅度为10%-20%),二、三名下降比例不到1%,由此可以看出该项目被人操纵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嫌疑。 3、该项目相关单位人员有渎职行为。开标前有企业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和3.1.1进行了质疑,并请求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取消不合理的强制审查条件,但招标单位没有进行相应的纠正,相关监督部门也未督促,导致符合条件的企业仅有5家。由于该项目没有竞争力,让工程招标失去了意义,让国家资产受到损失,导致腐败产生。 4、该项目业主单位有过失行为,致使该项目招标工作存在违规违法。一是该项目发补遗后,未按照规定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二是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5月23日发了《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电子招标评标有关事宜》的公告,该中心的“系统升级改造预计1个月左右,在此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仍然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2〕133号)文件执行,只是投标文件不再实行网上递交,而是在投标现场采用纸质标书投标。”据咨询市发改委该项目的业主未按相关要求发补遗,重新上传纸质招标文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 诉求 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撤销该次招标,重新组织招标,还广安工程建设领域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建设环境。
(纪周 房健) 186xxxx6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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