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去年11月,四川伊力集团董事长章英启被绑架勒索1亿元,绑匪为防止事后报警,胁迫其杀死一人。昨日上午该案在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参与此事的被告人刘某、岳某、陈某、冯某涉嫌绑架、故意杀人罪。这起绑架案公开后,被胁迫杀人该如何定性,成为讨论的一个重要关注点。而记者注意到,昨日检方的起诉书中披露,被胁迫杀人的富豪章某将被另案处理。法学专家认为,章某是否要负刑责,需要分析当时他是否被强迫和控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完全丧失了意志的自由。
宜宾中院未收到对章某的起诉
《法制晚报》记者从宜宾中院相关负责人了解到,目前宜宾中院并未收到检察机关对章某的起诉,“如果有到中级法院,昨天就合并审理了。”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昨天上午9时许,法晚记者联系上了伊力集团副总经理、公司共同出资人吴作平先生,他在电话中表示:“目前案子警方还在进一步侦查中,没有新的进展,章英启该工作就会去工作,该到公安机关报到就报到,目前没有其他安排。”
随后法晚记者联系上伊力集团办公室工作人员章女士说,伊力集团是一个大公司,目前公司的事务大部分暂时移交给了副总处理,小事由员工自行处理,碰上较为重要的情况,才向章英启汇报,由他打电话进行指挥安排。“这件事对章总影响很大,毕竟他是一个受害者,现在他可能由家人陪同,正在医院治疗,家人对他进行精神安慰。”
律师说法 犯罪与否主要看“意志”是否自由
这起绑架案公开后,被胁迫杀人该如何定性,成为讨论的一个重要关注点。
一种声音认为,被胁迫杀人的人应当受刑责追究,但可以免除处罚。被胁迫犯罪,也只是被强迫而已,做不做仍是自己的选择,比如被胁迫杀害一人,对方就立即失去了生命,但不去杀人,自己的生命不一定就会失去,因此,被胁迫者是共同犯罪,只是在量刑时,作为被胁迫者,属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胁迫者,是犯罪分子用武力强迫其服从的人,也就是说,被胁迫者在犯罪过程中一切行为都必须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做,不能像胁从犯那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其罪行应全算在胁迫者的身上。
北京律师张新年认为,章英启首先是受害人、报案人,对于其在被胁持的情况下做出的杀人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区分来看:
如果章英启当时因外在的强迫和控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完全丧失了意志的自由,进而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没有选择的余地,则成立犯罪阻却事由,依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张新年表示,因为法律不会强人所难,不能违背人们的期待可能性,章英启此时相当于被犯罪分子利用的犯罪工具,属于间接正犯,其意志上的不自由,导致行为的无责性,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如果章英启当时尚有选择的自由,则涉嫌构成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加之其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不起诉。
按摩女“主要在夜场上班”
章英启涉嫌在胁迫下勒死的这名女子是凉山州雷波县人,来自宜宾建设路一家按摩店,从事按摩行业。据《东方早报》,在建设路这段前后不足一公里的路段上,街两边开着10余家按摩店,店内亮着红灯,店门口有女子对路人挥手招揽生意。
“温馨按摩”店老板在接受《四川在线》采访时说,他至今都不知道被害女子的真名,大家都叫她西妹,23岁,到店里工作才十多天。不过吉么阿果只是偶尔到店里,主要在宜宾金沙广场一个夜场上班。按摩店老板说,他记得去年11月10日23时左右,吉么阿果就下了班,一个人离开的,还说准备回家过年了。吉么阿果的妹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吉么阿果之前从来没有出过远门,去宜宾是第一次,没想到才到宜宾两个月就出事了。
吉么阿果有三个孩子,儿子4岁多,还有两个女儿,最小的1岁多。吉么阿果的亲属说,他们不知道该不该追究直接杀死姐姐的章英启的责任,也不知道到底该追究谁的责任,但一定要有人为姐姐的死负责。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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