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审定了《达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等作了部分调整,将实际缴费年限由不低于10年调整为不低于15年,将原三级医疗机构650元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调整为市内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市外1000元,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办法》指出,我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的五大原则:(一)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四)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五)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指出,将用人单位职工、有单位的进城务工农民、领取失业金人员纳入“应当参保”范围,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自愿参保”范围;将实际缴费年限由不低于10年调整为不低于15年;将原一、二、三级医疗机构250元、350元、650元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调整为市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300元、400元、800元,市外1000元,让更多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障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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