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 请求市政法委查处未给予谢织国依法立案一事查明事实,并将情况书面反馈当事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事实经过: 我是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群文村十组村民谢织国,我于2015年12月22日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立案材料,涪城区人民法院未在7日内给予立案裁定。 法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8号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法律法规违反立案规定应受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8号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六、切实加强立案监督 (三)强化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谢织国当事人出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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