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三点,该案件在高坪法院公开审理。
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对行为与予承认,强调是受对方语言刺激后产生的失控行为。且对部分以前的口供表示了异议。法庭征询个人意见后,认定以当事人法庭供诉为准。
举证质证环节,公诉机关出具了二十来份证据,证明郭某在事件中,具有“露丁丁”以及殴打他人情节。事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且造成受害人家庭破裂,背井离乡等。
辩护方出示了两份当事人父母的书面陈述,欲证明什么不太明确。
该环节中,对事件的过程,各方似乎俱无异议。但辩护人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部分证据无效。
法庭辩论阶段,焦点在于当事人行为是否适合“寻衅滋事罪”要件。公诉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二款解释,认为应当定为寻衅滋事罪;辩护方认为当事人行为仅仅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认为其犯罪。
在辩论时,公诉人顺便讲了,因为网络舆论有偏差,侦办过程比较慎重,导致了羁押时间较长(大概这意思)……
最后陈述时,当事人表示相信法律,希望得到公正审理;公诉人认为当事人认罪态度较好等,希望合议庭在定性量刑上充分考虑这些因素;辩护人则希望法庭按治安事件处理。
(以上仅凭人个记忆转述,可能有一定偏差。想要了解庭审的其它具体情况,可跟帖提问,知道的一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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