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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四川计生条例修订完善前 不会执行晚婚假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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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8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计生条例修订完善前 不会执行晚婚假新政策




华西都市报讯(客户端记者 李媛莉)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根据新规,生育一孩或者两孩的夫妻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这意味着从明年元旦起,生育二孩将成为合法。


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晚婚晚育可以享受相应的延长休假或其他福利待遇,但在最终通过的修正案中,第十八条规定被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法律委员会做的修法说明,修改这一条的原因是“有些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不够清楚,容易理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也就是说,这一修改可以理解为,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婚姻法)的,同样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此外,原法规定的“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也被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对应的“实施假节育手术”法律责任也相应删除。


根据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在“一孩政策”实行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仍旧继续享有各类合法的奖励。 但从条例表述来看,新法生效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将成为历史。


回顾本月2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四川省人大(微博)相关负责人曾向媒体回应,“(四川)人社、卫计等业务部门执行新的晚婚晚育政策有个前提,必须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之后。”


据本月18日四川省人们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的消息,12月7日至8日和12月15日,省法制办、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立法调研组先后到资阳(微博)、德阳(微博)、绵阳市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同时邀请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工委相关工作人员参与调研活动。


调研组与参加会议的市、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计生工作人员、部分居民代表等参会人员进行现场座谈交流,调研工作为《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完善做好的必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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