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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峨眉山景区管理人员联合相关部门讹诈外地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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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0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一名外地游客。2015年10月6日凌晨5点10分,我驾驶的车辆进入峨眉山景区零公里检票口时,景区工作人员古爱君穿梭在车辆之间检票,古爱君在检查我右侧车辆游客的票时,认为我的车辆右前轮压到了他的左脚后跟,随即古爱君喊来了执勤警和工作人员说:“我的车压到了他的脚”,接着景区执勤交警赶到现场,询问查看了事故现场,没有进行现场拍照取证,现场扣押了我的驾驶证、行驶证。

      古爱君被送到了检票口休息座椅上休息,看到古爱君的鞋、脚都完好无损,裤腿上刷了点泥,但是据我当时感觉确实没有压到当事人的脚,我下车后赶紧上前询问,想查看“伤者”受伤情况,但是当事人情绪很激动,拒绝我接触他,我又仔细观察了一下他完好的足部,心里一惊,不会是遇到碰瓷了吧,于是我再次要求“伤者”自己将裤子掀开,让我们查看一下伤势,我们不碰触他,如果伤势严重,那么需要赶紧寻求医生帮助,以免延误了病情,可是被当事人野蛮拒绝,并且还抡起拳头要攻击我们,我的家人看到这一幕打算用手机记录当时的情况,结果被身后的景区工作人员抢夺了手机,并且抓伤了家人的手,而当时维持秩序的警就站在旁边置若罔闻,我责问为何看到这种事不加以阻止,警只是微笑不语,看到如此场景,我们只能坐等相关部门来裁定此事。

      大约30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了事故现场,随即我们和景区零公里管理站张站长一起跟着120把“伤员”送到了峨眉山市人民医院。约40分钟后伤者被送到了峨眉山市人民医院,门诊医生对伤者古爱君进行了初步检查,经过检查当时检查医生说问题不是很大,需拍片确认是否伤到骨头,因为他们用的是四川话交流,我们只能听到大概意思就是伤情不大,无伤痕也没有肿,所以拍片也看不到什么。

       由于当时我们是外地游客出来已经6天了,买了一千多块钱的景区门票后,身上带的钱不够,只剩回家路费,便请求保险公司或古爱君的单位暂时垫付相关费用,我们再想办法筹钱,但是当事人不同意。

       无奈之下,我们只能求助当地政府,拨打了市长热线,政府安排由峨眉山景区管理处处长唐文林协调处理,后来唐处长安排景区分管领导来到了峨眉山市人民医院,要求我们先给人员检查,如果检查没问题,我们就可以离开,结果医生给我们开的检查是脚部核磁共振,费用1300元,我们当时就纳闷,伤者脚部没有一点挫伤,表皮都没有擦破,医生开个脚部核磁共振有必要吗?拍片不能发现问题吗?一个脚部检查费用都这么多,搭上路费也不够做个检查,就没有付款。并且当时古爱君在医院还约来了所谓的小舅子,一伙好几个年青人,用语言威胁我们,说“事情处理不好,休想离开这里。”

       大概中午11点多,杨岗交警支队交警来到峨眉山市人民医院对伤者古爱君的伤情进行了询问,并现场进行了拍照。接着交警把我们带到了杨岗交警支队扣押了我的车辆,要求处理事故。并且安排我们等到下午2点约伤者在交警支队协调处理事故,结果我们等到下午2点多伤者来了,经双方协调未达成共识,于是我们全家只能拖老带幼在峨眉山市住了一晚。

       2015年10月7日上午约11时,“伤者”古爱君拿来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检查结果,峨眉山市人民医院诊断结果是:“左侧跟腱挫伤”,根据医院提供的票据,只是检查费、核磁共振费用、120费用,合计大概800多,还建议休息两周。杨岗交警支队副邹队长要求我们双方先自行商议,然后他们再出责任认定书。当时古爱君开口,要求我们一次性支付他所有费用6000元,因为当时已经10月7日了,8日学生要上学,我们要上班,回家心切,交警说我们双方达到一致,才能处理事故,才能放我们的车,看着全家老少在这战战兢兢,身后又跟着一群青年,我们只能给当事人6000元,最后在“伤者”亲戚好几辆车子“陪同”下我们进入高速路口。

      通过这件事情反映出峨眉山景区旅游还存的很多问题:一是景区整体管理混乱,责任不清;二是景区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安全意识不强;三是景区工作人员素质低下,污染了干部队伍;四是交警执法不严,不能及时准确处理突发事故,能力不足,效率低下;五是管理部门工作失职,对职工管理不严,鼓动职工敲诈勒索;六是当地医务人员失职,不能准确公平的对伤情进行检查判定;七是景区交通组织不力,人车混行,服务质量低下,医务、安保、交警等人员工作能力不强,遇到事情相互推诿塞责。

      峨眉山作为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和四大佛教名山之一,虽然景区风景我此生只能依靠图片想象,但我相信她的美丽一定能配得上国家给予的殊荣,但就是在这样一个神圣的地方,交警执法不严,景区负责人无,对自已的职工矫揉造作,蛊惑闹事,不说服教育,反而鼓动勒索游客,更可恶的是还找黑社会介入,如果政府再不作为,我想峨眉山将不再是党领导下的纯净土地,而是恶人横行,匪当道!

      写这封举报信不为回报,只是想让当地政府了解实际情况,提高执政能力,同时也请理解我们外地游客拨打市长热线时的无助和期盼,也希望领导能加强管理,以人为本,让峨眉山景区风正气清,让类似惨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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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0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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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2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下文了哦,
发表于 2015-12-22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反映的情况收悉。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你反映的事件属于交通事故,已由交警部门依法认定。
    2015年10月6日05时10分,刘红荣驾驶车牌号为甘LE2626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峨眉山景区0公路28KM(峨洪路)零公里门禁时,与行人古爱君刮撞,造成古爱君受伤。经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峨眉山景区大队调查取证,并于2015年10月7日作出《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5111041201500371号)认定造成古爱君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刘红荣负全部责任。
    二、本次交通事故,当事双方在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峨眉山景区大队主持下已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
    在事故认定基础上,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峨眉山景区大队主持调解,当事人刘红荣、古爱君达成一致意见,由刘红荣一次性赔偿古爱君各项费用等共计6000元,并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因此,本次事件已经处理完毕。
    三、你所反映景区工作人员是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聘用员工,非我委管理人员。
    当事人古爱君系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游山票分公司聘用人员。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上市公司,乐山市国资委领导下的国有企业。1997年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同意,峨眉山景区门票由该公司经营。故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与该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单位,当事人古爱君不是景区管理人员。
    您反映的问题及诉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你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当时可申请行政复议,但你放弃并达成赔偿协议,也履行了义务。现在只能请当事人刘红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22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22 22:58
欺负外地人,谁还敢去仙山?大黑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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