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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杂谈] 有机衔接党纪与国法,健全制度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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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9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地方的反腐工作都取得了丰硕成果。据媒体报道,自反“四风”以来,10万余人主动上交“红包”及购物卡、涉及金额5.2亿元,查处2550人,涉及金额2.5亿元,不过处理仍以退还等行政处罚为主。在群众路线尾声阶段的“吃空饷”专项整治中,共清理清退“吃空饷”人员16.2万多人。

全方位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在大面积查处贪腐行为的同时,虽然形成了一定威慑力;但是,尚未形成明确的制度。比如,尽管查出了16.2万人“吃空饷”,但是大多以清退为主,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量刑处罚。

对党员干部,我们有一套相对完善的纪律,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同时,法律法规对贪腐行为也有相关的规定,贪污、受贿等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党纪与国法之间,仍存在缝隙,尤其是较轻的贪腐和违规行为,如收红包、吃空饷等,党纪中有的可能法律法规中没有,法律法规中有的党纪中没有。正因为这样,便使一些投机分子,在党纪与法律的间隙中违法违纪。

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十八届中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要把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引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此,我们可以看出,党的领导、党章的规定将与我国法律法规有机衔接,这也是为实现制度反腐,将反腐工作从治标推向治本的唯一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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