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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杂谈]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彰显法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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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9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王岐山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依法治国是我国目前的治国方略,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充分彰显了法制思维,是法制思维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切中要害,体现了预防为主,治病救人,也就是在廉洁问题上犯了多大的错误,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而不应该要么是好人,要么是坏蛋,这给反腐倡廉工作指明了方向,纪检监察干部应该认真领会,在工作中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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