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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百亩征地荒废八年成草场,能否收回让我们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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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7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这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然而近日,大河报的记者却多次接到一些三门峡市陕县大营镇城村村民反映,村里八年前被征用的一百亩地一直荒废无人管理。上面杂草丛生,成了放羊的好去处。农民看在眼里,疼在心里,这么大片地就这么荒了多可惜。于是,今年十月份,村民欲去耕种,但却遭到用地企业阻拦。
据村民透露,这百亩土地自2007年便被征收要建果汁厂,但一直没有动静,后村民得知此地要建运输公司,但自传闻传出后,就又没了下文。直到2013年7月,村民才从奠基仪式中得知此地又已换主。然新主人并没有让荒地旧貌换新颜,该百亩土地一直荒废直到今天。
国家因公共利益而进行土地征收,但若征收土地后一直荒废不与处置,根据我国的耕地保护政策,这是违法的。具体的又要看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是国家征收后没有进行合理使用,还是征收后又出让给其他企业,而该企业没有按时利用该土地。
北京征地律师针对此事发表自己观点。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据村民透露情况分析,土地被征收三易其主,期间令土地长时间闲置的企业将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对价,而相关政府部门也要为自己的不作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本新闻来源于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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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8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很多人有病好不了。说到原因,可能会涉及到很多方面,但是归根结底,病根只有一个。可能别人不知道,但您自己最清楚,因为它跟您的“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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