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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四川省南充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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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金维建,联系电话:15309070510。
被申请人: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杜敏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阆城执法字(2015)第27号。
2、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所属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草房湾的房子是1995年国道212线拓宽,由七里管委员建成是对我祖业拆迁的还房。妹金维玲也是与申请人的房子同期段征收类行于1996年期连接自建并投入使用,连钢架简易棚合计面积380.69平方米,是我们两家人的共同房产,这次拆迁,对该房子的合法性进行认定,2015年7月8日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行了听证会,于2015年7月14日,错误的作出了“阆城执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特向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听证会上,申请人提供与本案息息相关的六份证据,有阆中市规建局“房屋合法面积确认标准”,七里办危房“新(改、扩)建房初审表”,“马大芳责任地房屋征收提出问题答复意见”,“阆中市人民法院对金维玲查封令,阆中市人民法院对金维玲民事裁定书;“李素芳(系申请人母亲)祖业房产的证明书”。同时申请人口头陈述了该房是两家人的共同房产,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法律时效问题,而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律不采信,而歪曲事实,使用不适用的法律条款,作出了不公正的阆城执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是申请人已在听证会上陈述该房子是两家的共同房产,金维玲拆迁自建房土地与国土资源局发生纠纷,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执法的《查封令》和《民事裁定书》佐证,明知该房是我两家的共同房产而不顾,故意作出是我一家的房产;二是将我提供的证据是六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成了五份证据,将我祖业因国道212线拓宽还房就是现在草房湾,是还父母房的“证明书”,明知是合法房产,而故意不去该证明不提,为达到他们作出处罚的目的;三是2008年市规建局对“房屋合法面积确认标准”和阆中市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民事裁定书》等相关适合行政法律依据不使用,则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1款和64条法规及引用了《法工委办公室意见》的不适规定,应当“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办事指南(一)》的通知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的公告,允诺等形式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对原告负有法定职责的依据”。阆中市规建局对“房屋合法产权的确认标准”,是阆中市市长杜永龙批示,应当是在职权范围内的,允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70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决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金维玲的建房屋是人民法院的裁决文书生效是明显的事实,包括上属几项,确说成是与本案无关的错误认定。
5.12汶川大地震,我们房子严重受损,无法正常使用,有危房鉴定备案书,本人申请重建,有七里村镇建设管理所批复“同意改建”的手续,我们2009年是七里村镇建设管理所的批复,对该危房改建不属“违法”而是“合法”改建,对被申请人在听证会上提供的证据,申请人既没过目,也不知实际内容,他们就以权利作出该裁定书,认定的依据。
上述,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阆城执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决定书”歪曲事实,使用行政法律规定条款错误,把两家人的共同财产变成一家人的财产,把祖业的房产拆迁还房的证明依据不使用,把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针对国道212线拓宽申请拆迁段由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批并已实施的专项规定,马大芳责任地房屋拆迁,管委会的答复意见说成与本案无关。把草房湾5.12地震严重受损无法使用的危房进行合法改建的房子,说成按异地修建的性质认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的受到了侵害,是明显的故意行为,申请人为了讨回公道,特请求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规依法撤销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阆城执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决定书)。
此呈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复议申请人:金维建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证据复印件:
1、七里街道办事处新(改、扩)建房初审表。
2、地方行政房屋合法面积确认标准。
3、对马大芳因马哮溪国道拓宽征用原责任地提出意见的答复。
4、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5、阆中市人民法院查封令。
6、李素芳房屋两间的证明。
7、2009年3月2日金维建灾后重建的申请(有阆中市七里村镇建管理所的批复)。
8、危房鉴定备案书。
9、金维玲的授权委托书。
10、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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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3 10: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执法程序,没保障机制和监督考核,侵权救济与法律责任等。

 楼主| 发表于 2015-10-4 09: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机关将实行独任或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最高检日前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在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的基础上,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发表于 2015-10-5 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某单位越权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0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越权的机关,乱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15-12-3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错死不认错。还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16-1-16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我们确定一下被拆迁人的范围有哪些。
由于被拆迁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当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当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 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中国法治史上最为黑暗的时刻

 楼主| 发表于 2016-2-3 23: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维建,住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302号。
  2015年1月20日,原告金维建诉被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敏一案,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在9月8日晚拆毁原告房屋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原地修建。阆中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川1381行初字第9号,申请人对2015年9月8日深夜房屋被毁,2016年1月5日已向阆中市公安局报案,请求立案侦查,由于申请人向阆中市公安局提取侦查后的材料依据受条件限制不适格调取,为了依事实公平审判,特申请阆中市人民法院调取。


金维建
2016年2 月 2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2-14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反对特权,滥用职权。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用权力参与造案,作案已成祸殃民之势

 楼主| 发表于 2016-8-2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擅权妄为,以权乱政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金维建,住阆中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电话:15309070510。
被告:阆中市公安局
地址: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府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拿云(局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不作为,未向原告申请人生和财产安全保护履行职责,事发时报警不出警,报案不立案,使原告的财产遭受巨大毁损。
        2、判令对原告的竹片厂厂房95平方米、土地2亩和草房湾住宅用房380平方米及两处房屋内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物资共价值  300余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1995年、1994年分别修建在七里大道马孝溪竹片厂面积95平方米、位于七里大道与塔山街交汇处草房湾的住宅房,面积380平方米,两处房屋内的有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话用品、及物资,分别于2013年3月5日、2015年9月8日深夜被毁,当时报警公安不出警,报案不立案,同时原告两次在2014年和2015年5月28日还向被告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书,被告不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規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生安全,人生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原告认为,被告阆中市公安局应依法负有保护公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责任,为切实保护原告的人生和财产安全不遭受侵害,原告的财产就应该得到保护,同时原告还向被告房屋财产被毁前就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原告的财产就更应该得到被告的保护。事发时原告向被告报警被告就应该出警,报案就应该立案侦查,被告不出警、不立案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被告的作法连给原告的救济渠道都不给,为了维权无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上京上访,经上级追查,被告还是没有侦查案情,以敷衍的方式欺骗了上级领导和原告,被告不作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特别巨大,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在异地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金维建
                                                      2016年10月29日

 楼主| 发表于 2021-11-6 20: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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