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闻网9月24日讯 今天上午,山西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实施,与此同时,2003年9月27日山西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废止。 《条例》共六章47条,在总则、征收、补偿、评估以及法律责任五方面作了明确规定,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在职责方面,《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征收补偿。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于征收房建筑面积小的住宅,《条例(草案)》规定,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仅有一处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四十五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应该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四十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或者采取阶梯价格结算。征收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此外,《条例》还对相关部门以及房屋征收当事人作出了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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