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已经实施的《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像物业公司擅自出租停车位,出租地下室等公共设施牟利非常普遍,而业主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权益的案例并不多见。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物业公司在小区绿地、公用设施上做广告收益归己,或者出租小区公共地下室赚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随意挤占小区绿地挪作他用等等,以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这些公共设施的归属争议不断的状况将终结。《物权法》明确规定,小区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所有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利用公共设施开展经营活动,首先必须征得业主大会同意,经营性受益的利用和归属也应由业主大会作出决议,业主大会可通过分红的方式得到收益。
私家车的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便是人们对于小区车位、车库的需求暴涨,引发了业主与物业,以及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纠纷事件。《物权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不良行为,维护了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对业主和开发商之间车位归属争议提供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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