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086|评论: 0

[法律法规]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9-10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中国,成心危害只要到达轻伤及轻伤以上的程度,才会被追查刑事责任。成心危害罪与别的违法相同,包括了四方面的构成要件。因为罪名纷歧样,所以每个罪的构成要件在内容上都纷歧样。下面,咱们一起了解下成心危害罪构成要件的首要内容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坚持其肢体、器官和别的安排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危害的是别人的身体权,因此,成心危害自个的身体,通常不以为是违法。只要当自伤行动是为了危害社会利益而冒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违法。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躲避实行军事责任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查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施行了不合法危害别人身体的行动。
  1、要有危害别人身体的行动
  危害别人身体的行动的方法,既能够体现为活跃的作为,亦能够体现为消沉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维护儿童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儿童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论,成果儿童将自个双眼刺瞎的行动,就可构本钱罪。既能够由自个施行,又能够利用别人如未成年人、精神患者施行,还能够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施行。既能够关于人身的表面,形成外部安排的残损或容貌的损坏,又能够关于人体的内部,形成内部安排、器官的损坏,阻碍其正常的功用活动。总归,无论是直接由自个施行仍是直接施行,亦无论是关于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只需出于成心,能形成别人的人身健康危害,即可构本钱罪。
  2、危害别人身体的行动有必要是不合法进行的
  假如某种致伤行动为法律所答应,就不能构成成心危害罪,如正当防卫形成危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患者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赞同的危害,是不是合法,要做具体剖析。假如被害人的赞同是为了到达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赞同不能扫除危害行动的不合法性;假如这种赞同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能够扫除别人危害行动的不合法性。关于具有剧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作的危害行动是不是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剖析。假如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矩所答应,这种危害通常不能以为具有刑法上的不合法性。如在足球竞赛时,根据“合理冲撞规矩”所施行而导致危害的动作,通常不以为是危害罪:假如竞赛中动作粗鲁,显着违反规矩请求,具有危害别人身体成心的,也应按成心危害罪论处。
  3、危害别人身体的行动有必要已形成了别人人身必定程度的危害,才干构本钱罪
  仅仅通常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拉扯,不会形成危害成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危害成果其体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损坏了别人安排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四肢;有的是危害了别人器官的正常功用,如听觉、视觉、味觉损失,精神失常等。但就成果的严峻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状,即轻伤、重伤或逝世。假如没有形成轻伤以上的危害如没有到达危害等级或虽到达等级却属细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因为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要素作用于人体,形成安排、器官构造的必定程度的危害或有些功用障碍,没有构成重伤又不归于细微危害的危害。判定应当以外界要素对人体直接形成的原发性危害及成果包括危害其时的伤情、危害后导致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剖析、归纳鉴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许毁人容貌,损失听、视觉或许别的器官功用以及别的关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危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通常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其间,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成心危害致人重伤或逝世行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即行动人明知自个的行动会形成危害别人身体健康的成果,而期望或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在通常情况下,行动人事前关于自个的危害行动能给被害人形成何种程度的危害,不必定有清晰的知道和寻求。无论形成何种程度的成果都在其片面犯意以内,所以,通常可按实践危害成果来确定是成心轻伤仍是成心重伤。成心轻伤的违法还存在违法未遂疑问。但对重伤目的十分显着,例如企图严峻毁容,并已着手施行的行动,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达到目的的,即便未形成任何实践危害,也应按成心重伤罪 (未遂)科罪量刑。
  在成心危害致死情况下,行动人片面上存在混合罪过方式,即一起具有危害成心和致人逝世的过错,这是区别成心危害致死同成心杀人、成心危害致死同过错致人逝世的首要象征。
  原来对别人身体形成轻伤以上的危害仅仅归于成心危害罪中的客观要件之一,与此一起,要想构成成心危害罪还需要满意别的三个构成要件。只要一起具有了四方面的内容,才干终究认定为成心危害罪。
文章内容来自:深圳律师http://www.maxlaw.cn/shenzhen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