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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杀人手段实施抢劫犯罪的法定刑应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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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2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掠夺罪既侵犯了公私产业一切权,又同时侵犯了别人的人身权利,乃至形成别人人身伤亡。正在于此,掠夺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都高于别的产业性违法,向来是冲击的要点。
  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则,以暴力、钳制或许别的办法掠夺公私资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一)入户掠夺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掠夺的;(三)掠夺银行或许别的金融机构的;(四)屡次掠夺或许掠夺数额无穷的;(五)掠夺致人重伤、逝世的;(六)假充军警人员掠夺的;(七)持枪掠夺的;(八)掠夺军用物资或许抢险、救灾、救助物资的。
  由此可见,中国《刑法》把上述八种景象作为掠夺罪的成果和情节加剧犯,列为严厉冲击目标。但笔者以为,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掠夺行动,不论是其片面歹意,仍是其行动方法和社会危害性都等于乃至高于上述八种景象。这就是以直接成心杀人或许以直接成心杀人的手法施行掠夺的。
  在通常掠夺案件中,违法分子不论是使用暴力,或是以暴力相要挟,起码给被害人以一定的挑选权-你是要命,仍是要财?而被害人通常会挑选舍财保命。而违法分子的意图在于取财,当达到意图后,通常不再对被害人的人身进行损害。
  而以直接成心杀人或以直接成心杀人的手法施行掠夺的违法分子则不一样。他们底子不给被害人任何挑选的地步,通常吭都不吭一声,从各种角落里俄然窜出来,或是枪杀刀砍,或是“打闷棍”。以致被害人命没了都不知为什么。
  刑法学家们对这种杀人取财的掠夺违法怎么科罪持久一向有争议。有的以为,不管是直接成心杀人仍是直接成心杀人,对于此种景象的掠夺,应别离以成心杀人罪和掠夺罪科罪处分,实行数罪并罚。另一派以为,掠夺时使用暴力,成心杀死别人,然后抢走资产的,只可以定掠夺罪一罪,而不能定两罪。
  这两种观点争辩了多年。
  直到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对于掠夺过程中成心杀人案件怎么科罪疑问的批复》,对此疑问进行了司法解释,明确“行动人为劫取资产而预谋成心杀人,或许在劫取资产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抵挡而成心杀人的,以掠夺罪科罪处分。”“行动人施行掠夺后,为灭口而成心杀人的,以掠夺罪和成心杀人罪科罪,施行数罪并罚。”
  这一司法解释尽管处理了刑法理论界多年来对这一疑问的争辩,但疑问并没有完毕。
  两罪说从底子上讲,是以为以杀人为手法的掠夺行动显着重于通常掠夺罪,以两罪并罚的方法有利于严厉冲击这种违法过动,避免轻纵罪犯。而一罪说以为从掠夺罪和成心杀人罪两罪的最高刑和最低刑相比较,只定一罪也不可能轻纵罪犯。别的人违法构成理论上讲,两罪说也不能成立。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五花八门的案件。即便有司法解释,也难以包容一切的案情。比方一罪说,在相似张君那样的特大掠夺、杀人案中,有28条人命。对张君来说,一罪是死,两罪也是死,肯定不会呈现放纵之说。但在别的情况下就不一样了。下面举一个事例,来阐明这个疑问:
  违法嫌疑人蔚某某在山西太原认识了被害人赵某某。赵某其时是做“驴鞭”收买生意的,曾问蔚某内蒙有没有此货,蔚说回去看看。2003年新年 后,蔚某因成婚缺彩礼钱,遂产生杀人劫财的想法。随后屡次给赵某打电话,说他有货,让赵某来看货。2003年2月23日,赵某如约来到呼和浩特市。蔚某先组织赵某住在火车站邻近的一个小旅店里。2月24日下午,蔚某从一杂货店里买了一把菜刀,并将刀用磨刀石磨好。当日21时,蔚以去看货为名,把赵某骗到城西北一处小树林后,从怀里掏出菜刀照着赵某脖子砍了一刀。赵某被砍后大叫一声,蔚某因心里惧怕,弃刀而逃,后于同年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赵某的伤属轻微伤。蔚某妄图以杀人的手法劫取别人资产,其手法非常恶劣,但因为其只形成赵某轻微伤,不归于掠夺罪八种加剧处分景象,只能以未遂科罪。
  对于那些现已杀了人又劫了财的掠夺违法分子来说,不管是一罪说仍是两罪说,对违法分子而言,没有太大的含义,等候他们的只能是最高刑。但对于这种以杀人手法掠夺资产,仅仅因为其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到目的的,如上述事例中,仅仅形成一点轻微伤,资产也没有抢上,而又因为不在八种加剧领域之列,按规则不但不能从重,反而要从轻。对于这种预谋以凶横的方法掠夺的,这么的量刑能契合中国刑法所适用的罪过相适应的准则吗?
  假设蔚某单独施行杀人行动,即便没有达到目的,按成心杀人罪论,其法定刑应当是在十年以下,三年以上。但现按掠夺罪定,因为不在刑法规则的八种加剧情节之内,如果是既遂,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现在是未遂,依法只能在三年以下量刑。这么一对比,咱们不难看出,那种只定掠夺罪一罪也不会放纵违法的一罪说,在这种景象下是不能成立的。
  笔者以为,以直接成心杀人和发直接成心杀人手法掠夺资产的,均应当归于掠夺违法中最严峻的一种违法过动。不管其是不是达到目的,都应当归于情节严峻的行动。不管怎么说,这种手法的掠夺违法彻底应当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规则的八种成果或情节加剧犯相并列。尤其是在当时,这种掠夺手法日趋上升,现已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产业形成了严峻的要挟。但是有些违法分子恰是因为《刑法》在这方面的缝隙而未能得到应有的赏罚。也正因为存在这么的缝隙,才有多年来的一罪说和两罪说。
  实际上,这么的争辩的处理方法最佳是:或是在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添加一款:以杀人手法施行掠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或是将现《刑法》对于掠夺罪的八种成果或情节加剧犯添加一种:以杀人手法掠夺的。或是由有权机关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将以杀人手法施行掠夺的法定刑提高到十年以上。惟有如此,才干充分体现中国刑法所适用的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过相等,罚当其罪的罪过相适应准则;才干严厉冲击以直接成心杀人和直接成心杀人的掠夺违法分子;才干真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产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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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视一部份人的合法和合理的权益,将原来被掩盖了的诉求摆上桌面进行讨论,宽容他们的“不一样”,让他们对别人无害的自由能够得到尊重。这对于正在走向多元化的国度中越来追求个性化的国人来说,很重要。

发表于 2015-8-13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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