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书
凉山州人民政府:
申诉人:罗文朝,男,生于1956年10月21日,513426195610215414。住四川省会东县溜姑乡西多村四社村民。联系电话:13018108658.罗文朝系死者罗华洋(身份证号码:513426200110165434)父亲。
被申诉人:四川省会东县溜姑乡中心校,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周玉先。
申诉请求:
1、请求确认罗华洋死亡系教育责任事故;
2、请求追究会东县溜姑乡中心校校长周玉先和教导主任杨金海相应的行政责任;
3、请求判令会东县溜姑乡中心校赔偿罗华洋死亡赔偿金一次性赔偿50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死者罗华洋系会东县溜姑乡中心校在校在读初一学生,罗华洋在2015年春季学期开学时已经缴纳了一整学期的在校住宿费,而且学校食堂饭菜质量很差,据学生反映饭菜中常常有头发、蟑螂等异物,学校食堂饭菜特别难吃,价格也非常昂贵,除了国家的就餐补助外,每个学生每个月平均得花费400元左右的就餐费,由于当地经济非常贫穷,很多学生无法支撑这样昂贵且质量很差的伙食费,基于这些原因,导致了很多学生选择在校外就餐。
2015年6月15日,会东县溜姑乡中心校对只在学校住而不在学校就餐的9名学生罗华洋、李地伟、张燕、陈朝茂、张学成、刘应巧、周国挺、熊兴文、邓应伟作了明确规定:住校生不在学校就餐不利于管理,如不在学校就餐则下学期不能再住校。当时,张燕等六人同意本学期就在学校住,不要住校补助,遵守纪律;李地伟、罗华洋、熊兴文三人表示不要学校补助,下学期搬出去住。学校没有通知家长,没有亲自把学生交给家长,未办理住校变为走读的交接手续,同时明知罗华洋等三人年仅13岁,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学校没有为这三名学生安排住处,他们只好在街上美佳餐馆吃住,住在餐桌下面,没有席子,没有床,像个乞丐一样生活。罗华洋等三人就这样被学校赶出校门像流浪儿一样生活一直到2015年6月23日下午3点多下课后(学生此时不会回家,因为晚上还要上晚自习),李地伟、曾远鹏和罗华洋三人到花湾选厂下边金沙江洗澡,导致罗华洋溺水而亡。事发后,罗华洋的父亲罗文朝到溜姑乡政府报案,乡政府要求乡派出所介入调查。溜姑乡中心校威胁证人到派出所作假证、欺骗隐瞒死者家属。跟罗华洋、李地伟一起洗澡的曾远鹏作证说,学校得知罗华洋落水失踪后,威胁曾远鹏到派出所不要把罗华洋落水失踪真相告诉给派出所,更不要把真相告诉罗华洋家属,否则要赔偿10万元。与罗华洋一起住在街上美佳餐馆的同学李地伟作说,2015年6月15日晚上,由于寝室太热,李地伟就和罗华洋、肖配成、赵宗祥四人商量到二年级楼上打地铺,他们刚上去把床铺好,去上厕所结果被杨金海主任发现,杨金海主任就说李地伟和罗华洋天天违反纪律,就叫他们二人下个星期必须滚出去住。6月19日中午,罗华洋和李地伟只好把行李拿到美佳餐馆去住。美佳餐馆老板杨武琴作证说,罗华洋于2015年6月19日吃中午饭把行李提到他家放着,在他家吃饭,吃了饭又去上学。罗华洋从6月16日一直在美佳餐馆吃住到6月23日中午。罗华洋事发后,会东县教育局、溜姑乡政府、党委、溜姑乡派出所、溜姑乡中心校、会东县人民法院鲁吉法庭庭长杨伟和罗华洋家属前后进行了四次调解都没成功。没成功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双方对罗华洋落水死亡究竟是学校责任事故还是意外事故存在争议,罗华洋家属认为溜姑乡中心校在罗华洋死亡问题上存在重大过错,没有溜姑乡中心校赶出罗华洋出校门这个事实,就不会发生罗华洋溺水死亡的后果,因此,罗华洋的死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而学校认为自己对罗华洋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罗华洋死亡属于意外事故。双方对罗华洋死亡事故性质认定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二是,双方在罗华洋死亡赔偿金额方面存在争议,溜姑乡政府非要罗华洋家属承认罗华洋死亡属于意外事故,然后,按照人道主义精神给与帮助,也就3-5万元。认为罗华洋家属提出过高赔偿要求,双方没达成赔偿协议。
二、罗华洋死亡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学校违法的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
(四)、在罗华洋死亡事件中,溜姑乡中心校过错分析
1、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目前,我国普遍主张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理论,主张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在法律和道德上可受非难性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看伤害事故是否在其合理的预见范围内。学校的过错程度可根据预见伤害事故的难易程度确定,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一般的行为对注意程度的要求不同。学校不仅要尽到一般人的注意,有时还要尽到家长的注意程度。学校应当预见得到但是没有预见到的,就构成过错。
2、判断行为人对学生的伤害是否有过错,是否承担责任时,主要依据以下逻辑推断:
第一,行为人是否负有法定的“谨慎的义务”以防止原告受伤害。
第二,如果该法定义务未履行,他是否是构成该损害的最近原因?即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第三,如果二者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侵害人是否有法律的规定的特权或豁免权?最后,如果侵权人必须承担责任,法律对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是否有所限制?
3、溜姑乡中心校行为对罗华洋死亡过错分析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义务因职业的不同而有差异。教师、保安、指导老师等对学生的管理保护标准高于一般公民。
在本案中,罗华洋是溜姑乡中心校的住校生。任何学校、任何老师都无权将一个住校生赶出学校。溜姑乡中心校无视国家法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法律威严,借口罗华洋违纪,将一个住校生赶出学校,既不安排学生吃饭住宿,更没有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即使学生违纪,不留在学校继续更为耐心的细致的教育反而把学生推向社会放任自流,对罗华洋的人身安全谁来保证?请问又谁给予学校放弃“问题”学生的权利?罗华洋溺水而亡,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溜姑乡中心校得知罗华洋落水失踪,仍然千方百计的对罗华洋死亡事件进行隐瞒、欺骗,而不是正确面对!就像前面事实叙述中确认的那样,学校威胁李地伟、曾远鹏如果把真相告诉了派出所和罗华洋家属就要承担高达10万元赔偿,这就造成派出所和罗华洋一度很长时间不知罗华洋下落,延误了对罗华洋积极施救的时机。溜姑乡中心校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学校?他还是教书育人的殿堂吗?还是教会学生变成撒谎、不诚信的骗子?学校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还找借口说对罗华洋死亡没有责任?谁信呢?鬼才信!
在本案中,对于把罗华洋粗暴赶出校门的杨金海主任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呢?而对于学校校长周玉先知道杨金海把学生粗暴赶出校门后不闻不问,在罗华洋落水死亡后又想方设法地、处心积虑地掩盖学校管理混乱的客观事实,否认在罗华洋死亡问题上责任态度,这样的校长还有资格继续留在校长位子上继续坑害学生吗?这样的校长应该撤职!
三、罗华洋死亡赔偿数额确定
罗华洋家有一个年迈的父亲(60多岁)罗文朝,一个患有轻度精神病母亲张明会,2个姐姐,更有一个脑瘫哥哥(28岁),生活不能自理,要人专门护理。在确定罗华洋死亡赔偿费用方面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要不是溜姑乡中心校管理混乱,无视法纪,无视生命,把罗华洋粗暴的赶出校门,罗华洋死亡的悲剧就不会发生!就不会发生!就不会发生亲者痛的惨剧!正是基于此因素的考量,罗华洋的死亡应考虑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罗华洋长期住校,生活费很高,依法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确定死亡赔偿金,附加交通费等因素,我们提出50万元赔偿请求不算过分。
综上所述,溜姑乡中心校借口学生违纪粗暴地将罗华洋赶出校门,不安排学生吃饭,不安排学生住宿,放任罗华洋自流,间接导致了罗华洋落水而亡的法律后果,此案应当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溜姑乡中心校应该对罗华洋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学校杨金海把罗华洋赶出校门,是造成罗华洋死亡的直接责任人,校长周玉先包庇、隐瞒、欺骗,对罗华洋死亡负有管理责任,请求有关机关追究周玉先和杨金海的行政责任。
以上均为事实,都具备有力证据进行支撑!
申诉人:罗文朝
2015年7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