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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文时,作者应是“同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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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需要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或组织的名义共同制发公文时,这些机关必须处于同一或相近级别层次。同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司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从实际出发,确有必要才联合行文,但联合单位不宜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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