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维建,男,生于1954年3月25日,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阆中市太平寺街12号2栋3楼2号。电话:15309070510。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开发区巴都大道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斌,市长。
再审申请人不服阆中市人民政府2012年5月23日房屋征收决定一案,2012年12月20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5月8日南部县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2013)南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阆中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再审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7月16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行终字第45号行政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再审申请人认为,一、二审判决确有错误。2014年12月1日,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2015年6月14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南行监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金维建的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仍不服,特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纠正。
再审请求:
1、撤销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南行监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阆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阆府征〔2012〕12号);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理由:
一、涉案佛都路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立项审批手续,二审判决认为再审申请人“关于佛都路项目未进行立项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明显错误。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涉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相关建设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据此,项目立项合法性决定了其以后建设程序的进展和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性。二审判决认为再审申请人“关于佛都路项目未进行立项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明显错误。
二、二审判决认定“对佛都路进行扩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证据不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根据上述规定,再审申请人认为:
1.“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该项目经集体讨论作出,已取得批准。如前所述,佛都路扩建项目并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申请人所谓的佛都路扩建至今仍未办理相关手续,违法状态仍然持续中。一、二审人民法院以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违法的项目建设认定符合公共利益,显然错误。
2.从被申请人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背景来判断,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并不是为公共利益之需要。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位于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白塔社区居委会马哮溪七里大道通往大佛寺道路路口北侧。2010年8月4日,阆中市政府对阆规划(2010)045号地块(申请人房屋位于该地块中)的土地使用权批复同意进行拍卖。2010年8月31日,以2.4338亿元的捆绑价,将该地块转让给了四川圣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商业开发,该宗地总面积219.12亩,其中道路用地24.25亩,建设用地194.98亩。自2010年8月31日起,包括再审申请人房屋用地在内的阆规划(2010)045号地块,已经整体转让给了开发商四川圣源置业有限公司。此后近两年时间里,开发工程进展迅速,但对位于其酒店前绿化带的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一直不谈征收拆迁,由政府相关部门出面与再审申请人商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此背景下,阆中市政府为了给开发商排除障碍,公然弄虚作假,于2012年5月推出了一个所谓的“佛都路道路拓宽”项目,以公共利益之需要为名,实施涉案房屋征收活动。从七里大道至东山园林大佛寺的佛都路,是2010年使用国家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资金一千多万元刚刚扩建竣工的设计宽12米新水泥路(实际路面7.5米),完全满足景区通行需要,被申请人捏造的所谓“扩建”等于把刚竣工的道路毁弃重建,明显违背常理。阆中市政府转让(2010)045号地块发生在2010年8月31日,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时间是2012年5月23日,土地转让已近两年,开发商的售楼部等主体已完工,而楼前属于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仍未达成拆迁协议,在此情况下,阆中市政府才决定征收再审申请人的房屋。被申请人实际上是以佛都路扩建为名绑架公共利益而损害被申请人的个人利益,是利用行政强制力为开发商排除障碍,其目的暴露无遗。
3.从佛都路扩建实际效果来判断,涉案房屋征收非为公共利益之需要。四川圣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楼房已竣工对外销售,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早已于2013年9月被先予执行强制拆除,可是佛都路扩建项目只将2010年竣工的水泥路面改成了柏油路,路宽仍为7米多。申请人房屋占地现在纳入了开发商楼前广场,再审申请人的用地没有一平方米用于“佛都路”。事实证明,阆中市政府虚构了“佛都路扩建”项目,以公共利益之需要为借口,违法征收再审申请人私有房屋,为开发商服务,该事实是无法否认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二审判决所认为的“对佛都路进行扩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明显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未能根据事实和证据裁判,而是极力为政府违法行为辩护一味偏袒政府,显失公正,其所谓“佛都路是否需要拓宽,并不以个体市民认识为转移”;“政府征收决定并非以建设项目立项为前提;立项也不是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前置程序……”,“佛都路至今没有拓宽,不能推定项目不存在”等,显系认定事实错误。
三、被申请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上述规定明确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的征收活动,切实保证在征收、补偿活动过程中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加强对政府的房屋征收行为进行监督。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七里新区佛都路用地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征求意见稿)明确“该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15天”,明显违反上述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强制性规定,变相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一、二审判决故意回避该违法事实,仍然以征收补偿进行了公告,征求公众意见,从而认定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明显错误。
四、涉案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未依法公布,程序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根据上述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汇总,根据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将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进行公布,违反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对该违法事实未予审查、认定,显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判不公。
2013年初,再审申请人不服阆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充中院指定南部县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在起诉时指出,佛都路改建工程2009至2010年已竣工,被申请人阆中市人民政府所谓2012年“佛都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根本不存在,是以公益拆迁为名却助开发商的借口。被申请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佛都路改扩建”项目的配套证据,只提交了征收房屋的6份证据。2013年3月南部县法院开庭审理中,被申请人拿不出“佛都路”改扩建项目的依据,所谓为公共利益之需要征收再审申请人房屋的理由难以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南部县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补充证据。经过一个多月时间,被申请人才向南部县法院补充了证明“佛都路”改扩建的6份书证(见2013南行初字第8号判决),问题是,被申请人补充的证据是原已形成而未收集,还是指使下属单位在行政行为作出后制作的文件,不能排除被申请人事后伪造证据的可能。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举证规则,原审法院为了让政府打赢官司,以本院有权要求补充为名,放手让被申请人去事后补证,成了法院和政府联手对付老百姓,程序不公,司法监督,成为摆设,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秉公执法,公正判决。
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明显错误。再审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南行监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阆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阆府征〔2012〕12号),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金维建
2015年7月10日
附:
1、本再审申请书副本二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南行监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二份;
4、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二份;
5、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二份;
6、《阆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阆府征〔2012〕12号)复印件二份。
7、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复印件二份;
8、《七里新区佛都路用地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复印件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