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事实清楚 宜宾仁和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与我于2003年1月在四川省南溪县大坪乡租赁土地1359.2亩,由我投资营造栀子林20余万株。用途:1.作为绿化树,2.中药材栀子商品基地。南溪县政府列为当年度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以退耕还林政策作为支持条件。2003年1月至2014年12月直接投资800余万元,间接投资400余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等,总投资1200余万元(不含我及家人10年的劳动报酬和投资合理收益);目前,我用于上述投资还欠债务335万元,其中:贷款100万元,私人借款及未付利息等235万元。我承担了该片公益林营造、管护的全部投资的事实清楚。
南溪区将1359亩栀子林划为公益林、己制约投资人重大经营活动的政府行为成立 2009年3月我到林业局申请1359亩栀子林《林权证》持证人变更时,林业局告知己划为公益林不予变更;2010年8月我到林业局办理《林权证》抵押贷款它项登记时,也以己划为公益林不能抵押。林业局将该林区划为公益林后,所持有的林权证已变为废纸,完全限制了投资人的战略性经营行为;不能融资抵押,不能流转转让,不能将绿化树出售,列为公益林的事实成立。
追诉自己合法权益的政策依据充分、准确
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9号文件第17条明文规定:“......公益林业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将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给于合理补偿。.....安排部分造林投资,探索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公益林建设投资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承担。.....”我的权利主张政策依据充分;中央政策已制定近十几年,地方政府“以省、市无规定”等为由至今不执行。
林区涉及农户248户、千余农民,我已无力继续投资管护、履行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金补足无保障,该片公益林毁坏谁负责任。目前,1359.2亩栀子林面临虫灾、干旱、杂草、水涝、盗窃、牲畜破坏等侵袭,在地栀子树已毁50%,南溪区若不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解决该片公益林的投资管护等问题,不出一年时间将全部毁于一旦。这是严重的政府不作为和犯罪。我及家人连生活都无着落了,还强行要我投资、管护吗?我还应该承担土地租金来营造公益林吗?
我目前处境
目前,银行追收贷款、利息,私人追讨借款和利息,近5年我及家人的生活费等开支都靠借钱,还不上贷款、借款就只能将我和家人卖身为奴、或以生命偿还。
权益保护诉求内容
请求南溪区依法、按政策、合理给予投资人公益林投资、投资收益及其它相关补偿; 1.全额补偿1359亩栀子林十二年营造、管护投资1200万元。 2.补偿实际投资1200万元十二年的合理投资收益1080万元,即1200(万元)÷2(年平均资金占用)×15%(年收益率)×12(年)。 3.退回强行由我支付的2011年林地租金补农户部份14.3万元。 4.桉照公益事业管理的政策,应计发我及家人(共2人)十二年营造、管理1359亩公益林的管理、劳动工资报酬180万元。 5.应对我及家人自2009年至今的生活、精神拆磨引起的身体、精神损失进行补偿。 6.应承担2015年1-4月间的森林管护及相关费用。落实还未执行的相关公益林补偿政策和退耕还林扶持政策。 7.实施相关补偿政策后,应按照公益事业管理政策与我完善之后1359亩公益林相关的管护、投资及相关权益等法律手续。
投资事实清楚,政府列为公益林事实成立,投资人追讨自己合法的权益主张适用政策、法律依据充分、准确;南溪区竞置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公民的生命于不顾,故意与投资人胡缠蛮狡。南溪区这种欺商骗资、草菅人命的恶意不作为和违法侵权行为;我将提供有效的事实、法律、政策依据。投资人呼唤党和政府的“青天”给条生路!
联系电话:15881380572
联系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大坪乡街村
江志高
2015年0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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