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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南江] 咨询一个买房政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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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4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听说现在买房政策上有补贴,按每个平方补贴,知道的朋友能不能告诉我,大概是什么情况吗?对购房者有没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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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4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十条措施
一、加快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征收安置还房建设
(一)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机制。积极运用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建设进度。
(二)加大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力度。货币化安置比例须达到40%以上(只有一套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原则上不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棚改货币化安置可以使用国开行棚改专项贷款。
(三)依法依规采购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司法拍卖住房或存量住房作为棚改安置还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减少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
(四)按2014年10月财政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的规定,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公租房项目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二、积极调控商品住房市场
(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科学安排普通商品住宅、高品质住宅及完善城镇功能用地。根据市场状况和土地使用权人意愿,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棚改、公租房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土地价款。
(二)公租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三)加大房地产市场“去行政化”力度,放开搞活商品房市场,取消商品住房限购、限价、配建保障性住房措施和90/70等一切行政性的干预措施,允许企业开发建设满足各类市场需求的住房。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对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40%
(三)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按首套房办理按揭贷款。
(四)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县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和贷款发放时间均在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由受益的财政对金融机构按贷款金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鼓励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人在没有住房贷款余额(包括商业住房贷款),购买家庭普通自住房时,均按首套房贷政策执行。取消家庭房屋套数证明。
(二)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职工有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时,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无公积金贷款余额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小于6个月足额缴存额时即可贷款。
(四)在县内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在缴纳首付款后,余下房款可以全部使用公积金贷款。
(五)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由原来的12个月放宽到24个月以内。临近退休,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10年。
(六)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取消房屋租赁纳税证明。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的,额度调整为提取之前12个月已还购房贷款金额。
五、缓缴相关规费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筑噪声排污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办理报建手续时缴纳总额的50%,其余部分缓至项目竣工验收前缴清。
    (二)对土地出让合同应收取的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利息,可实行缓缴处理,待项目竣工分户发证时一并清算。
(三)自来水户表费在申报时缴纳总额的30%,余下部分缓至分户安装结束前缴清。天然气入户安装费在申报时缴纳总额的30%,余下部分缓至供气之前缴清。除政策规定许可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供电企业不得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装搭火费。
(四)对建设公租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六、实施商品房购房补贴
(一)凡在我县县城老城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商品住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且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每套住房由县财政给予购房业主100/平方米的补助。在县城新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商品住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且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每套住房由县财政给予购房业主2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在长赤、正直、沙河等扩权强镇试点镇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商品住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且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每套住房由所在镇财政给予购房业主60元/平方米的补助。购房补贴认定时间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享受住房补贴的商品住房自签订网签合同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期间不得撤销备案合同、不得对外转让。
县城老城区为:南江河右岸下起清溪沟(不含)上至双拥公园(含龙渠大桥);南江河左岸下起酒厂湾160车站(含)上至龙渠片区(不含)。除县城规划区老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县城新区。
(二)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对农村居民在我县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但户籍未迁出的,其农村居民权益不变。对已纳入年度农村危旧房土坏房改造(D级1.6万元、C级8500元)、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一般户2.5万元、贫困户3万元)、异地移民扶贫搬迁(建卡贫困户按家庭人口6000元/人补助,其中40%补贴个人、60%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残疾人住房补助(6000元/户)对象的,其家庭在县城规划区或正直、长赤、沙河扩权强镇示范镇规划区购买商品住房且将其在农村所有的房屋拆除后,凭本户《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将符合其条件的补助资金按相应标准直接兑现到户。
(三)严格控制补贴商品住房价格,凡享受价格补贴的商品住房,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房屋所在区域当月平均价格。
七、落实税收优惠
(一)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将转移房屋权属的契税适用税率由4%下浮到3%(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认真执行国家、省已有的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因房屋征收所得货币补偿款并用于购置商品房的,其购房成交金额与货币补偿款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好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八、优化市场环境
(一)在房屋预售资金严格监管、风险可控和在不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出让价款付清首付款后,可按不超过实际缴纳土地价款比例的80%确定预售房屋面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封闭运行,70%用于缴纳土地价款及相关规费,30%用于项目建设。预售资金按销售合同全额缴入监管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监管,银行严格执行监管帐户有关规定。一旦出现售房资金“体外循环”,立即停止预售,并严格追究责任。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三违”建设,逗硬查处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销售、虚假宣传、哄抬物价等违规行为。
(三)强化对开发建筑业的服务。对县外企业落户迁移至我县的二级以上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自落户之日起,按其实际上缴我县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县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县外房地产项目相关业务发包给县内建筑企业的,按承建该项目的企业实际上缴我县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县企业承接的县外工程项目且企业所得税在我县缴纳的,按实际上缴我县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加大本地建筑企业的扶持,不得提高工程招投标准入门槛,在企业资质升级等方面予以支持。
九、优化行政审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人防、气象、防震、环保等部门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条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加强项目过程监管,负责审批事项的竣工验收。
(二)在符合规划条件的情况下,开发项目经批准可调整建设方案。确需调整用地性质的,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审批。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前提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报规划部门备案后,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以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十、规范中介行为
(一)雷击影响调查评估费按投资总额或标的物价值的2‰降为1‰收取。
(二)设计、勘查、图审、测绘、评估、监理、造价咨询、各类评审、建筑材料检测费在川办〔201434号文件规定降低10%的基础上再降低10%收取,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在原降低20%的基础上再降低10%收取。
(三)已完成地灾、环评、水保、地勘、地震、文物保护、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区域中包含的房地产项目,相应前置事项可以简化。
(四)按照《国务院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清理我县规范中介服务。相关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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