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组长擅决定 征地补偿同等分, 三户村民进分寸,数百村民全力拼 。 2010年3月,安岳县岳阳镇新村六组剩余土地被国家统一征收。新村六组获得土地补偿费7105346.90元、安置补助费4263208.14元。新村6组临时分配小组召集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开会决定:吴章纯、吴家跃、刘行等户人员只享受安置补助费,不享受土地补偿费。吴章纯、吴家跃、刘行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新村六组的观点,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二法院的判决理由是:“ 吴章纯......均因户口登记在新村6组。......在国土部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其户口仍在新村6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同时,其建房居住在新村6组,在该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生活。.....”;2009年1月20日,原安岳县岳阳镇新村村民委员会小组长谢贻辉向吴章纯、吴家跃、刘行收取生产队管理费15000元。在出具的收据(下简称收据)栏载明:现在今后一切分配满分。 村民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片面,判决不公。主要理由:一是吴章纯未成年时户口在其父母名下,1994年成年后结婚到外地,长期外出打工;二是当年要按照人口缴纳农业税,以及收取各种提留款,由于吴章纯等不愿意交税、费,所以,1999年第二轮承包土地时,吴章纯以及其父母巴不得甩脱承包地,逃避国家税费,就没有要求参与第二轮承包地分配经营。2004年后,国家才免收农业税,但是,村委会照样要提留款管理费。根据前述事实,根据《村民自治法》的相关规定,全体村民讨论决定,吴章纯等只能享受国家拨付的安置补助费。这与当初吴章纯等人的承诺一致。村民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推翻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决定是不公正的。 村民认为:“收据”就是一份合同,是一份无效的合同。理由:一是形成该收据合同前,未依法召开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二是该收据合同上没有村民代表的签字认可,只有前任组长个人签字,组长欺骗村委会盖章;三是形成该收据合同后,也没有依法公示公布。根据前述三点客观事实,村委会以及小组长擅自决定形成的收据合同违反了《村民自治法》第二十四条有关“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规定;违反了《村民自治法》第二十八条有关“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等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本案而言,2009年1月20日村委会原组长擅自签订的“收据”合同因未经村民大会集体讨论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二审法院以该无效合同“收据”作为判决的依据是明显错误的。 由于谢贻辉当年擅自决定惹怒了全体村民,村民联名申请岳阳镇政府批准,罢免了谢贻辉组长职务。不可理解的是,口碑如此之差,村民意见如此之大的谢贻辉却升了官。当上了村支部书记。 事实上,本次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只是作出了分配方案,并没有实际分配。由于有分歧,岳阳镇政府并没有批准将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正式分配到人头上。 如果按照二审法院的判决金额,吴章纯将得到比其他有承包地村民更多的补偿补助费用。其他类似12人也会照此提出要求,全队就没有那么多钱来分。准确地说,如果按照二审法院判决执行,分配的金额大于国家拨款金额,请问,多余金额去哪里找钱来分?所有说,二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投诉人:四川安岳县新村六组绝大多数村民(请见联名盖章名单) 2015年4月24日
三户村民进分寸,数百村民全力拼
三户村民进分寸,数百村民全力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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