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之规定,作为宜宾市一中去世学生兰光平的家长,我已在案发后不久就向贵局反应了三个诉求;之后,我又于4月19日通过邮递快件的方式,再次表达了我的诉求。但时至今日,已快一月,没有收到贵局一字一句回复。甚感纠结,遗憾。
总括我的诉求就是以下三点:
1、贵局作为全市教育系统最高行政机关,应督促当事方宜宾市一中提供一份事故发生时的情况说明;
2、应督促当事方宜宾市一中提供一份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影像;
3、应督促当事方宜宾市一中提供一份事故发生时是否制定有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制度和应急预案。
我痛失儿子,(并且我的儿子成绩排在全班前十名)就这点知情权不过愤吧?!或者换位思考一下:即贵局任何职员如遇到我这样的事,是不是没有不该有以上或放弃以上知情权?
而且,此案应该对检验贵局依法行政之执政能力是有百益而无害的,并非走司法程序为上策。当然,保留到省教育厅上访的权力。
请贵局依法行政,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之规定尽快回复为盼!
羊年5月4日宜宾市一中去世学生兰光平父亲兰宏国叩上: 电话:13890967816
附:我给当事方宜宾市一中同时也是给贵局的信函。
兰光平,生于1996年9月23日,死亡前就读于宜宾市一中2012级16班(高三)。
2015年3月9日11时25分兰光平上体育课时参加足球运动,上课不久便感觉头晕,立即坐在球场拦旁休息,随后昏倒在地。同学们见状马上去找体育课任教老师。由于体育课老师没在场。随后兰光平被学生转移到宿舍楼下过道里。家长于11时52分接到学校电话通知,立即赶到学校。家长11时59分120急救车到达学校门口,对兰光平进行紧急就诊后,于12时30分当场宣布死亡。
事故发生后,家长请求学校提供案发时的监控证据,对体育课教学过程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解释。同时要求校方出具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等方面的材料。可时至今日,人才济济的的校方至今守口如瓶,不予睬理.
我们认为:兰光平在上课时间发生不测之时因该在岗的体育教师脱岗,导致了事发时校方失去了知悉并及时施救的过错,且与校方近两年将其医务室取缔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如校方的医务室没取缔,那么,医务人员及时赶到现场的话,完全可在事发时及时施救并救活兰光平;或者,校方的体育教师在岗,同样,该体育教师就会在第一时间求救120。并且,该体育教师还可发动学生们,立即将兰光平送去不到一分钟车程的本市著明医院即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施救!但遗憾的是,校方在这方面存在重大过错的事件却是触目惊心地发生了。显然,校方存在有悖《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悖《国家体育工作条例》,有悖《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有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重大过错责任。
据此,再次请求校方提供一份事故发生时的情况说明;提供案发时的监控录像资料;公开学校是否制定有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制度和应急预案。
家长:兰宏国 电话:13890967816
201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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