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离婚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解决离婚诉讼中原告应向那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以下是专业律师整理的离婚诉
讼管辖的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
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军人特殊情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
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户籍迁出后的情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
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
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当事人被监禁时: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则一般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
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的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
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离婚管辖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
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
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
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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