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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未符合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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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6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9月,本案的当事人刘某某与程某办理了结婚手续,两人在经历了多年的婚姻家庭生活后,最终选择了离婚来结束彼此认为不幸的婚姻。但是就离婚财产、房产以及子女抚养存在争议,所以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刘某某便委托了北京离婚咨询律师唐小五为自己的辩护律师。

    唐律师在接手本案后代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中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鉴于本案中,刘某某与程某并无出现以上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所以最终法院并无准予两人离婚,而是在唐律师的共同调解下,两人愿意试着再去相处。

    友情提示,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离婚纠纷的相关内容,可以查看北京离婚咨询律师的个人网站!        bjlhzx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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