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刘某某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陈某位于上海某路段的一套房产,
价格为80万元。在合同签订当日,刘某某便预先支付了定金20万元。双方约定2014年3月份办理房屋
过户手续。但是知道刘某某委托上海房产纠纷律师王洪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陈某仍然没有协助
刘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那么究竟是怎样的原因,导致陈某拖延甚至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呢?
原来经王律师对案件的调查了解到,陈某的老婆认为该处上海地段的房屋市值远高于出售给刘
某某的价格,所以多次阻扰陈某将房屋过户给刘某某。期间陈某也听从其妻的意见,有找刘某某协
商,适当提高房价,便可以将房屋过户给他。但是此说法遭到刘某某的拒绝。致使房屋过户手续的
办理一拖再拖。
在王律师对案件事实已经全面了解后,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并通过一系列的事实依据,在庭审上,为当事人刘某某做有理有据的辩护。最终,法院支持了刘
某某的诉讼请求,责令陈某在七日之内,协助刘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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