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春付性别男民族汉出生于1974年11月19日身份证编码510521197411190025 住址四川省泸县福集镇九曲河村六组326号联系电话13550890007 被告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行政庭: 审判长杨德芳 审判员黄小明 人民陪审员游光厚 书记员肖勇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泸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2014)泸泸非执审字第354号裁定书终止 事由: 四川省政府(川府土2008)474号和391号征地文件不属于现征地批文,是征收修建二级路所批。我组土地被征用用于修建天立翡翠城和新立蓝波湾的商品住宅区和商业区。面积开发商宣传是180亩和10万平米。我组耕地土地是国家基本农田,四川省政府根本没审批资格。被告有审查失职的责任。 我于2013年12月24日收到泸县国土局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泸县国土资催字2013)7号文件后,2013年12月25号向泸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请求撤销泸县国土资(2013)7号文件的诉讼状。但泸县人民法院没有就立案受理与否给原告任何形式的答复。事隔一年后2014年12月26日才发通知告知原告原因。这种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的错判,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此致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 3 月 24 日 原告 本诉状一式两份 附 泸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2014)泸泸非执审字第354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泸县人民法院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013年12月25号行政起诉状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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