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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法官按领导旨意枉法判案,遵纪守法的公民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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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闵志祥,四川丹棱县退休干部。2014年1月17日,我和前妻奉县委书记钟维钦的旨意到丹棱县政法委找书记陈剑,问询钟书记责成他重新调查处理前妻被退休、公务员身份未过渡一事。前妻遭到政法委的司机兼保安骆泽天殴打,导致其腰1、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乳房下、会阴部、背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办案民警还不让其医治,贻误伤情,更为恶劣的是办案民警违法办案,弄虚作假、捏造事实、罗织罪名,把我们诬陷成打人者,对我们进行了行政拘留,使我前妻生活至今不能完全自理,靠轮椅行走。
2014年4月3 日,我们向丹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公安机关对我们错误的行政处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等。法院立案后分别于6月5日、7月14日、8月19日(此次为重复审理)进行了开庭审理。丹棱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供的行政程序案卷就足以证明其行政行为违法。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办案民警将事件发生之时不在现场的工作人员作为证人,不以监控为证;证人的讯问笔录中民警的签名多处造假,有两位证人的询问笔录雷同,有的地方整段达三百个字连标点符号都一样;证人与证人之间、证人与当事人骆泽天的说法相互冲突、相互矛盾。事发十多分钟之久,他们为什么不摄像取证?何况事发时政法委和信访局都有监控,为什么拿不出我们违法打人的证据?证人和当事人骆泽天都是政法委工作人员,他们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二是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出警民警非法传唤,其配有记录仪,却拿不出口头传唤或出示传唤证的证据;现场笔录造假,即时间造假、内容造假,没有当事人签字,系行政处罚后补办的;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处罚前没有向我们出示医院对骆泽天书面诊断证明和民警对骆泽天身体检查的伤情照片;没有对所谓的被打者骆泽天做伤情鉴定;没有对我们的陈述和申请进行复核。三是滥用职权,即徇私舞弊、执法不公;主观武断、反复无常,对我们进行了两次拟处罚决定,一会儿认定我们是扰乱单位秩序,一会儿又认定为我们殴打他人;前妻被打伤,不让其及时医治等等。公安机关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20条、22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0条、43条、53条、75条、8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82条、88条、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46条、57条、71条和《拘留所实施条例暂行办法》第19条等法律法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之规定,法院就应撤销公安机关对我们作出的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然而法官杨显明却违反审判原则和审判程序,违背事实,想方设法为丹棱县公安局开脱责任,枉法判案。一是故意不调取我们起诉时向法院申请调取与本案密切相关的监控录像等证据。二是不让证人出庭作证。三是为证明丹棱县公安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之规定,积极为丹棱县公安局收集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而该证据与本案毫无关系。四是无正当理由,且不符合延期审理的条件,却超期两个多月才作出判决。五是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要我们接受调解,但超期两个多月也没有让我们与丹棱县公安局协商调解之事。在我们不接受只赔钱、不撤销公安机关对我们的错误的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法官杨显明公然按领导指示枉法判案。二审法官陈继兵也一再要我们接受调解,在我们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合理的调解时不仅不纠正一审的错误判决,而且混淆、歪曲事实,为一审辩护。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针对我们提出的问询笔录中办案民警签名造假都置若罔闻,不对笔迹做司法鉴定。若我们存在半点违法行为,政府会拿八万元钱赔偿我们吗?我们起诉丹棱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违法,法官杨显明却大言不惭地说:“我们审判机关既不能说政府(公安局)有理,你们没有理;也不能说你们有理,政府(公安局)没有理。”。当我们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了基层法官对显而易见的案件,领导干预要求乱判时,法官有权越级向上级法院反映,杨显明却恼羞成怒地说:“……他懂它妈个铲铲,他有没有领导……”(以上情况见该贴回复中的视频链接)。杨显明的言下之意就是法官判案要按领导的旨意判。这验证了之前杨显明多次对我们说的他已经给公安局写了八条司法建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只有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才能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调不调解,咋个调解、判不判、咋个判不是他说了算,而是领导说了算的言辞。
另外,我于2014年2月3日在网上将1月17日被打、被冤枉之事的真相发帖公之于众后,丹棱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2月7日按照县政法委提供的材料在网上进行了跟帖回复,该回复歪曲事实,无中生有对我们进行诽谤,说我们“……多次到相关部门缠闹,辱骂和殴打接待工作人员,并长期以发短信和打电话的方式威胁相关人员……”,但却拿不出丝毫证据佐证!针对此事,我们向丹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丹棱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造谣诽谤,法院却以丹棱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职权的组织,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故不予立案。丹棱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是经丹棱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落实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们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负责网络新闻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和日常监管,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文化阵地建设的规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等。因此,丹棱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是代表丹棱县人民政府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部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不立案的真正原因是丹棱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跟帖内容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造谣诽谤,没有证据支持,若立案后被告必败无疑!
目前,我们就两个案子已分别于2014年12月19日和2015年1月25日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了法律监督。一路走来,我和前妻及家人身体和心灵都承受了生命不能承受之痛。我们是遵纪守法的,没有半点违法行为,是无懈可击的!是被被告丹棱县公安局违法办案、罗织罪名冤枉的。法院是匡扶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规定: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指出“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法官杨显明、陈继兵却与中央精神、司法公正背道而驰,执法犯法,枉法判案,尤其是陈继兵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结束之时顶风违法,公然与法律抗衡。如此显而易见丹棱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的案子,法官都要乱判,何以让人们相信司法公正?!丹棱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与四川西充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签字造假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法官杨显明、陈继兵哪里是在审案,分明就是在为丹棱县公安局开脱责任,充当违法乱纪的保护伞!在此,诚请广大网友、法学专家及司法工作者评判,仗义执言,呼唤正义,帮助遵纪守法而被冤的我们讨回公道,捍卫法律尊严!谢谢!无论维权之路多艰难,我们都会坚持走下去,因为正义终将战胜邪恶!我不仅是为我和前妻讨回公道,更是为千千万万如我们一样的受害者讨回公道!屈原云:“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就是要让行政诉讼案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一去不复返!就是要让执法者恪尽职守、依法办案!
谢谢关注!

闵志祥(联系电话:15828369614)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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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法官无视法律,大放厥词的视频请到土豆网搜索“法官无视法律,大放厥词”

 楼主| 发表于 2015-3-13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如此法官,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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