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商品房购买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违规预(销)售商品房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销)售,不得以认购(申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示给商品房购买人并悬挂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商品房购买人有权查阅以上“五证”。 三、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不得代理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四、购房者购买建设手续不齐全或乱修乱建违法建设的房屋,将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购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五、请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认真查阅开发企业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所购商品房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预售范围内。请购房人不要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或不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内的房屋,否则,购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概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告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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