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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申请检察复议立案侦查安监局长陈铁彬涉嫌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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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申请人xxx因不服被申请人普宁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1月7日作出的普检渎检不立案通知书,现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1、依法撤销2015年1月7日普检渎检不立【2015】1号不立案通知书。
     2、依法立案侦查普宁市安监局局长陈铁彬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
          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2014年1月28日14时40分左右,位于普宁市南溪镇后寨村的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的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后,普宁市党政领导高度重视,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和责任进行认定,并公开调查情况报告。
      根据调查情况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公司技术员林盛斌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气瓶检验检测、充装管理的规定,未能对事故气瓶进行严格检验检测,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于2014年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拘留。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炼中,未能对自身企业员工进行严格要求,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不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职业技能不高、违反操作规程,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建议由普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炼中由公安机依法处理。
      根据以上事故调查报告,身为普宁市安监局局长陈铁彬,又是该事故调查组副组长,未能够依法执行安全生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在上列事故相关责任人未受到刑事追究的情况下,普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竟于2014年3月22日对该公司以【 符合安全要求】 为由,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的通知,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练中在未受刑事追究的情况下,让其恢复生产,造成社会的恶劣影响。
      申请人认为,国务院公布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彰显的【 四不放过】 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但身为上列事故调查组副组长,安监局局长 陈铁彬    ,玩弄职权,不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在责任人未处理,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的情况下,仅仅凭 【符合安全要求】 就作出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让事故责任人林炼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恢复生产。安监局局长的行为,严重损坏安全生产【四不放过的】的原则,在全国同类安全生产事故中,将造成恶劣得社会影响。
    基于上列,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复议,请求依法立案侦办。
     此致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2015年 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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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30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1.28爆炸案件。

    法定代表人林x中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林x中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12月4日 。
     员工林x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8月18日
【来自普宁人民法院网查询信息】

 楼主| 发表于 2015-1-30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故处理操作规程"四不放过"
 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答记者问发布时间: 2007-04-23

法制网记者 李立
  国务院近日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一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突出了“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规程”。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今天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
  造成30人以上死亡为特别重大事故  问:条例是如何划分事故等级的?
  答:根据国务院2005年1月26日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上述4个等级,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条例还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政府部门报告  问:对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事故的问题,各方面非常关注,反映比较强烈。条例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答:实践中,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情况虽然只是极少数,但影响很恶劣。针对这些问题,条例在明确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这一总体要求的同时,还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二是,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三是,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
  四是,建立值班制度。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告和举报事故,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  问:条例关于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对不同等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分别作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设区的市级政府、县级政府负责调查;有关政府可以直接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县级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同时,考虑到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已有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故调查组应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问:条例如何保证事故调查做到客观、公正、高效?
  答:事故调查是由事故调查组具体负责的,关键在于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要合理、职责要明确、职权要充分、纪律要严明。据此,条例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组成的原则、组成单位以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由有关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是,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及其在事故调查中的职权。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是,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行为规范作了明确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四是,明确规定了提出事故报告的时限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原则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除了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内容,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事故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问:事故处理对于事故责任追究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等非常重要,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事故处理是落实“四不放过”要求的核心环节。条例从四个方面给予保障:
  一是,明确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批复的期限。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二是,对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即:有关机关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检查。防范和整改措施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落实情况除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制度。事故处理情况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向社会公布。
  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问: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都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
  其中,行政处罚既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比如,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其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法制网北京4月22日讯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阅读全文生产安全事故最高罚500万元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一条例将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贯穿始终,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阅读全文
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谈近期瞒报事故多发 3月份以来,全国接连发生三起瞒报煤矿事故事件,而此前的两个月,也发生了两起瞒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29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瞒报事故是犯罪行为,安监总局要求对每起举报进行认真核查,一旦查实,严惩责任人》》》阅读全文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3-3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一个社会对法律被践踏总是漠然置之,那么罪恶之手总有机会降临到每个人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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