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16.19047737121582px]大竹县竹阳镇政府、幸福村委如此作为 [size=16.19047737121582px]谁来管?
[size=16.19047737121582px]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梁倩雯(女,汉族,生于1971年5月3日,户籍地: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西段265号,曾用名梁光美)、梁光琼(女,汉族,生于1966年6月16日,户籍地:大竹县竹阳镇竹阳东区建设路402号)反映:他们几兄妹在2000年以父亲梁华云的名义向大竹县国土局和建设局申请,将父亲梁华云的老房拆建,共中,梁光华修建了一楼一底,在2001年8月,梁倩雯、梁光琼又共同在梁光华的二楼之上加修了两层楼房,梁倩雯住第三层,梁光琼住第四层,加层时怕超承载,第三层、第四层均用木板代替水泥板,这有当时建房的欧伦云等十余人书证为证,但大竹县竹阳镇政府、幸福村委在2013年城市建设的拆迁安置中乱作为,具体表现在: [size=16.19047737121582px]1、他们将2001年加修的第三、四层房屋认定为2010年加修,他们在“县长热线”回复中称是他们调查的,但却不让我们知道是谁证实的,加之,我们有十余人的书证可以证明我们是2001年加修的,谁是谁非,一看便知:更为可笑的是他们还以第三、四层房屋层板是木板构成而认定为“不符合住房条件”,可竹阳镇政府又不能提供法律合法住房条件的标准,因此认为竹阳镇政府在拆迁时将第三、四层按残置定价是错误的,是乱作为。 [size=16.19047737121582px]2、幸福村委在2013年11月28日以白条收取我们违章建房建筑罚款,当时他们说违章建房只要交了罚款就可以安置,我们当时不懂法也迫于无奈就向幸福村委交了60810元罚款,而今得来的照样是不安置,且又不退罚款。后来我们咨询法律,律师说幸福村和竹阳镇政府都无权收罚款,且第三、四层房屋违章建于2001年,2013年已超过行政处罚期限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了,行政处罚必须要有处罚决定书,对6万多的罚款还要举行听证,不服行政处罚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律师认为竹阳镇政府在“县长热线”回复中称:根据竹府办【2012】132号文件精神,对2012年4月20日以前违法修建的住房在房屋征收中可以做出一定处罚不能一概而论,必须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办理,否则是违法的。 [size=16.19047737121582px]3、第三、四层房屋是梁倩雯、梁光琼现在唯一的住房,又一直住在该房内,且该房现又位于大竹县城市规划范围内,梁倩雯、梁光琼的户籍也均在竹阳镇辖区内,竹阳镇政府在城市建设中以她以们户口不在幸福村而不予安置显然不尊敬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原则精神,请问竹阳镇政府是想把她们安置在社会救助站去吗? [size=16.19047737121582px]4、竹阳镇政府在梁华云一家还未搬走的情况下,强行停电停水,可他们在“市委书记信箱”回复中称“无人居住”才进行了“停水停电”,且认为梁华云应履行协议搬离原住房,可是竹阳镇政府至今都未将拆迁协议给梁华云家人,又何来“履行协议”呢?竹阳镇政府是睁起眼睛说瞎话,难道他们是想再次上演“暴力拆迁”以拓展他们的知名度吗? [size=16.19047737121582px]梁倩雯、梁光琼还反映:她们在土地下户时承包的土地,大竹县政府于2004年还向他们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大竹县农业局也有备案资料可查,但幸福村书记沈涛、村主任李秀禄、社长范加润独断专行,强行收回她们的承包土地,不给她们发放土地补偿款,乱分土地补偿款,开假证明冒领补偿款等等,她们也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可却无人解决;大竹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蒋兴坤同志于2014年6月18日向村支书沈涛回信,解答了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该回信中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回信中还说《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内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因此,她们认为幸福村委强行收回她们的承包土地是乱作为,是违法的,竹阳镇政府在“县长热线”回复中称是村民大会研究的,但是村民大会的决定和法律相抵触的应是无效的,这个道理难道竹阳镇政府的官员都不懂吗? [size=16.19047737121582px]梁倩雯、梁光琼反映的大竹县竹阳镇政府、幸福村委相关工作人员的作为是否正确?谁来评判?谁来纠正?谁来管? [size=16.19047737121582px]她们期待有关领导及时解决……希望媒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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