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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缴纳15年养老保险后缴不起了 办不了退休 缴费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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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缴纳15年养老保险后缴不起了 办不了退休 缴费充公
       无任是国家政策还是法律,都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含视同缴费)累计15年以上,且到达法定年龄,就可以办理退休证,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我从未见过这一法律和政策真正实施过。我见到的是,只要你是困难群众,中断了缴费(补缴不起养老金、特别是高额的滞纳金、利息),你符合上述退休条件,也不能办理退休证。而根据国家的规章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累计15年以上的,是不能退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也就是说,你累计缴纳了15年以上养老金,领不到退休金是小事,所缴纳养老保险还必须“充公”。
       我婆婆缴纳了18年养老保险,21年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通过行政复议,以及一、二审法院官司,特别是国家新制定《社会保险法》以后,有了新的法律规定,至今也未办到退休证。我丈夫缴纳了15年养老保险,按照现在的土政策,其退休时也办不到退休证,这类人所缴纳的养老金,都要“充公”,而我婆婆缴纳的养老金已经“充公”了!!!
       按照土政策的规定,补缴了中断的养老保险金、利息,代替单位缴滞了纳金后才可以办理退休证。而这三项费用,特别是代替单位缴纳的滞纳金属于罚款的性质,职工根本就没有缴纳该“罚款”的义务,且该“罚款”与职工退休后享受退休金的多少无关,而它却是相当的高!往往比前两者合起来的金额还高的多,所以有大量的人没有办理退休证,领退休金,而这些人是符合办退休证条件的。所以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问题,极其沉重的历史包袱,要解决这一欠账,不知要花多少钱!!!类似我婆婆这样的人只能是活该了!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缴费率是全世界最高的,缴纳这么高,让很多人难以承受,特别是国家的养老金缺口巨大,支付能力令人担忧。正在缴养老保险费的,尤其是年轻人,你们一旦交不起费了,该怎么办?而像我丈夫这样交不起,已经停缴了约10年的人,只能任凭缴纳的养老保险被“充公”了。
       不管什么原因,只要政府不发给退休金,或者退休者不领退休金的,都是违法!当然这是针对符合退休条件的情况而言。因为《社会保险法》是有强制效力的,该法的第十六条第1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下面的规定明确了中断缴养老保险者,也可以享受退休金——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3号)第二条第(一)款(适用范围及对象)第4项为:“对无固定工作、未再就业的原已参保人员,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五)款为:“原已参保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本人自愿,也可选择按原企业正常缴费比例(指原参保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缴费比例)缴费,则其个人账户计账比例不变、享受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中断缴费的,按本文第一条第(五)款第4项办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一条第(五)款第4项为:“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并相应扣减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即对退休前缴费年限中断过、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去掉中断时间,把前后缴费年限累计相加后,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时间,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上一年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累计缴纳15年养老保险后缴不起了,所缴费不能退的理由是: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第三条第二款“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江西赣州市章贡区春江花月30栋1单元103房
                                                     李燕
                                           201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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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的规定明确了中断缴养老保险者,也可以享受退休金——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3号)第二条第(一)款(适用范围及对象)第4项为:“对无固定工作、未再就业的原已参保人员,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五)款为:“原已参保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本人自愿,也可选择按原企业正常缴费比例(指原参保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缴费比例)缴费,则其个人账户计账比例不变、享受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中断缴费的,按本文第一条第(五)款第4项办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一条第(五)款第4项为:“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并相应扣减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即对退休前缴费年限中断过、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去掉中断时间,把前后缴费年限累计相加后,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时间,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上一年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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