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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给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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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赵勇院长您好!!
感谢您们在百忙中抽空看我的信,今天也是万般无奈,不得己啊.老百姓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的情况下,才向您们发出悲哀求助书,愿祝福世界所有好心人和睦、好人有好报,好人一生平安,我是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2]中江民初第868号,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民一终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中上诉人,羊裔凯.男56岁.初中文化.无业靠打短工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南华镇中厂路90号6单元1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580901001x. 家庭人员,妻子陈芳,2000年病故.儿子,羊鹏.年龄22岁 ,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号:51062319920413041262,残疾类别"精神",残疾等级"贰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由父亲监护生存。
事 因

我叫羊裔凯,在2011年5月11日下午因事.从四川省中江县到四川省乐至县,本人驾驶川FCQ226号小型轿车奇瑞牌0.8排量,奇瑞QQ车,车内人员彭俊蓉、彭霞,23时10分左右,行至乐大路121cm+700m处,因避让对方来车操作不当,车辆侧翻于路右边的坡坎下,致羊裔凯和彭俊蓉、彭霞甩出车外受伤,事实上,彭霞甩出车外后,又被侧翻于路坡坎下的川FCQ226号小型轿车从彭霞身上碾压过去导致受重伤。该车已购交强险,商业险。
损 失近20余万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羊裔凯,彭俊蓉甩出车受轻伤,彭霞甩出车外后,又被侧翻于路坡坎下的川FCQ226号小型轿车从彭霞身上碾压过去导致受重伤。共用各种医疗费用:壹拾贰万玖千余人民币,间接损失:参万捌千余人民币,总共损失:近20余万人民币 .。
法院判决不公证
但一、二审.法官庭审时均未按交强险应该理赔判决,也不采纳采信参与现场施救人员出庭时的证言证词,也不采纳采信重伤者彭霞的诉讼言词,被事故车碾压受伤的经过,也不采纳采信参与现场乐至县交警出据的事故认定书判决,让车主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深感不服。2012年4月27日中江县法院依法判决,由车主羊裔凯承担全部各项损失,一审判决本人不服,2012年11月16日上诉到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注:彭霞甩出车外受伤,又被本车再次碾压导致受重伤.(第三者)属交强险理赔之中。

一审.二审.车主羊裔凯败诉后,2013年7月19日申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如下:驳回羊裔凯的再审申请,本人不服。
交警警官,市检察院检察官,提供新证据 ,证词, 市中院法官不认可

2013年8月份申诉到四川省中江人民县检察院,检察官受理后.检察官并亲致到乐至县道路交通警大队.询问了当时第一时间赶到车祸现场出警的道路交通警官.车祸现场目击证人.并做了询问记录,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将新的证据证明.按照法律程序转交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建议,.建议市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可是万万没想到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不符合再审条件.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错误,一错再错,也不纠正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彭霞被甩出车外后受到本车辆翻压并受伤的事实,检察机关移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优势.但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彭霞一直为本车车上人员.在车辆冲撞翻滚直接作用力下 .导致了其被甩出车外并受伤的结果. 彭霞的[本车上人员]的身份不因事故发生后所处的位置变化开转化.仍然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人]范围.本案亦不符合商业第三者责任的赔偿条件事。

理所当然,彭霞受伤者应为[第三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内给予理赔

车辆交强险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据该规定,可推断出交强险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第三者]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对于[被保险人],交强险条例第42条第二款作出界定,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对于[本车人员],[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本案中,被害人彭霞的身份具有特殊性,事故发生前,彭某在车内坐位上,属于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彭霞被甩出车外,彭霞被甩出车外后受到本车辆翻压并受伤的事实,有道路交通警证据.此时系为车下人员,属[第三者]。
认为,判断交通事故受害者属于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应当依据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点上,在保险车辆上即为本车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彭霞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就彭霞受伤予以赔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机动车车上人员是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对“车上人员”解释为“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而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两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在事故发生的瞬间,伤者彭霞就被甩出车外被本车辆翻压并受伤的事实而受伤,在此时,彭霞的身份针对本车已转化为“第三者”。故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彭霞的身份既符合“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身份,也符合“商业三者险”中“第三者”的身份,所以彭霞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的险额内赔偿。

同命不同价 同案不同判
与本案相同的车祸案..法官判决保险公司赔了.如下.在电脑百度搜索.输入1.四川法制报2014年8月5日乘客被甩出车外致死.法院认定按[第三人]赔偿.或输入2.乘客被甩出车外致死.法院认定按[第三人]赔偿.3.乘员摔出车外又遭挤压死亡 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4.乘客死亡 车主索赔20万。还有本市法院案列相同的[2011]德民一终字第575号.还有[2013]德民一终字第104号.....等.
审判长同属一个人...车祸案子一样....判的结果不一样 .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德民一终字第575号和[2012]德民一终字第448号.两个案子.案例一样.审判长同属一人.判的结果不一样...我该怎么办??
在无奈.没办法的办法,才向您们发出求救书。敬请您们为我们弱势群体讨回公道.
维护法律真严 减少社会矛盾
为此,我在这里下跪求助大家:希望有好心人,正义公道人,各界善良的爱心人士伸出法律援助之手,救救我这个悲惨的退伍老兵,救救我这个不幸的弱势群体,救救我这个为法院判决不公买单的受害者,救救我们这个遭遇灭顶之灾的家,救救我这个天灾人祸受害者,救救悲惨的我和可怜的残疾病人儿子,救救我这个家徒四璧的无任何背景的弱势群体,也是万般无奈,出事无奈,不得己啊.老百姓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的情况下,才向您们发出悲哀求助书,愿祝福世界所有好心人和睦、好人有好报,,好人一生平安!
法官判决不公证的受害者 .羊裔凯

此致
201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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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车开洋盘 ,出事以后赔钱就是假洋盘,祖辈8代的苦难都出来了。没出事的时候,把汽车当飞机开,出事的时候两眼泪汪汪。

发表于 2015-1-13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的起诉保险公司瑟,人家座你车的人当然只有起诉你瑟,当然也可把保险公司连带上,如果没有就另行起诉!

发表于 2015-1-19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帮助楼主,也来出一份力。

发表于 2015-1-19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

发表于 2015-1-20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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