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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新闻] 光雾山旅游景区门票优惠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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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6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偶然看到,整理发给大家,各位先睹为快,规定还是蛮照顾南江乡亲的,遗憾的是还要等今年5月1日执行。

光雾山旅游景区门票优惠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光雾山旅游景区门票规范管理,加大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力度,保障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景区,指光雾山对外开放的景区(桃园景区、大坝景区、十八月潭景区、小巫峡景区)。
第三条 各景区门票征管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一律做到凭证、凭票放行。游客必须凭票进景区(点),实行一人一票一次。
第四条 优惠者必须提供本规定中指定的有效证件或公函,不符合条件,不得享受。
第五条 旅行社自行与旅游公司签订门票优惠合同书,享受对旅行社组团的适度门票优惠票价。
第六条 任何个人或团队游览光雾山旅游景区时,只能享受一种优惠待遇。
第二章  免费门票管理
第七条 免费门票对象:
(一)70 周岁以上(含 70 周岁)的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老年证;
(二)现役军人凭士兵或军官证、残疾人凭残疾证;
(三)身高在 1.2 米以下(含 1.2 米)的儿童;
(四)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模范凭劳模证;
(五)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的记者;
(六)宗教人士门票优惠按照川价发〔2006〕149 号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景区规划范围内的乡镇居民,进入户口所在地景区凭身份证或出入证。
第九条 参与景区紧急抢险、救助,进行工程抢修、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凭相关单位公函,经核实可免票进入景区。
第三章  优惠门票管理
第十条 优惠门票对象:(一)南江籍居民和外籍在南江县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景区门票按两折计价(红叶节、小长假和黄金周期间除外),由本人现场持证购票(一人一票,不办理网上售票业务);
(二)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至 70 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凭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证明,门票按五折计价;
(三)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不含成人教育)凭学生证,门票按五折计价。
第十一条 为了扩大影响、拓展市场而组织的各种活动的特殊团队,如“招商引资洽谈会”、“红叶节”等大型会议和节庆特色活动等,由承办单位制定方案,经相关领导签批后,凭相关手续可享受免票或优惠。对南江县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各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每年度安排一定数量的优惠票。
第十二条 红叶节(10 月 18 至 11 月 18 日)、小长假和黄金周期间,按规定的优惠门票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进入景区可购买联票或普票,由游客自主选购。联票价格为 180 元(包含桃园 90 元、大坝 100 元、十八月潭 55 元,合计 245 元),3 日内有效。
第四章  监督及奖罚
第十四条 由监察、审计、风管处、财政、税务、旅游、发改等部门依法履行门票相应监管职责,各景区门票征管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带客逃票进入景区(点)的,没收非法所得,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强行冲卡,持伪造证件进入景区(点)等扰乱门票征管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门票征管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任人退赔或足额补缴相应门票款;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规放行无票无证人员进入景区(点)的;
(二)超范围优惠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门票收入流失的;
(三)销售废票、假票、收款不给票的;
(四)自行带人进入景区(点)的;
(五)违规通知景区放行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违规使用景区优惠票的,责令责任人足额补缴门票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被处罚的,由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属国家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作为单位年度综治考核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举报带客逃票行为及门票征管工作人员徇私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免费和优惠门票不含景区内索道、观光车、游艇等服务项目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光雾山管理处、南江县发改局、南江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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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6 10:45
持全国导游证的人也不能免票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6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优惠门票管理
第十条 优惠门票对象:(一)南江籍居民和外籍在南江县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景区门票按两折计价(红叶节、小长假和黄金周期间除外),由本人现场持证购票(一人一票,不办理网上售票业务);
(二)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至 70 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凭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证明,门票按五折计价;
(三)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不含成人教育)凭学生证,门票按五折计价。

发表于 2015-1-6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造谣要被抓。

2017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5-1-6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资格享受优惠哟

发表于 2015-1-6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正式通过发布样

发表于 2015-1-6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多想,但往往期望被强奸。

发表于 2015-1-6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合情合理,但不是官方想法

发表于 2015-1-7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已经正式发布?

发表于 2015-1-7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江县光雾山风景名胜区门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南江县光雾山风景名 胜区门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10 月 19 日

 南江县光雾山风景名胜区门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光雾山风景名胜区门票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和《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巴中市光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以下简称“风管处”)和南江县米仓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米管局”)所管理的桃园景区、大坝景区和十八月潭景区。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具体解缴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主要用于风景名胜资源培育、保护以及景区开发、建设、维护和管理。具体支出范围如下:

  (一)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维护;

  (二)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培育、保护;

  (三)风景名胜区宣传;

  (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与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管理相关的支出。

  风管处、米管局按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收支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按照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口径,根据风管处、米管局履行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管理职能等需要,核定预算支出。

  第五条 风管处、米管局应分别组建“景区门票票务中心”,票务中心为风管处和米管局内设机构。风管处、米管局作为桃园景区、大坝景区和十八月潭景区门票收入管理主体,强化景区门票及其收入管理,建立健全景区门禁系统和科学监管体系。

第二章 门票印制购领

  第六条 景区门票分为全票、优惠票和赠票三类,由风管处、米管局商县旅游局负责票式设计,按程序报税务部门审核监制。

  第七条 桃园景区门票由风管处会同县财政局到“市风管办”购领、缴销;大坝景区和十八月潭景区门票由县财政局到县地税局购领、缴销;风管处、米管局直接与县财政局发生景区门票“验旧购新”业务。

  第八条 各景区门票票务中心负责景区门票购领、保管、发放、销售、核算、缴销以及验票、按规定解缴景区门票收入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景区门票售票点按照“以票管收、验旧领新、票款同步”的监管原则,定期到景区门票票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 各景区门票票务中心按月编制景区门票领、销、存明细报表及门票销售收入缴存月报表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及时报送县财政局和县地税局。

第三章 门票优惠、 减免

  第十一条 进入景区内开展各类活动的自然人、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全体人员,除本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能享受优惠票或赠票的人员外,进入景区一律购买全票,严格执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二条 光雾山风景名胜区设立售票处和检票口,实行售、检票分开管理。凡进入景区的团体或个人须持各景区有效门票或有效证件方能进入景区,不得拒绝、逃避检查或欺瞒查验。

  第十三条 有合作协议的旅游团队,带团导游在信用额度范围内进行签单或刷卡购票进入景区。签约旅行社应加强对门票结算签单的规范管理,严禁倒卖、转借景区门票结算签单或赠票。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特殊人群实行门票优惠和减免管理。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65岁至70岁老人、1.2米以上至1.4米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给5折门票优惠;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除黄金周和节庆期间外,凭有效身份证明给予7折门票优惠;

  (三)在旅游淡季,根据旅游市场促销需要,各主管部门可制订临时性门票优惠政策,送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四)下列人员凭赠票、免费票进入景区

  1. 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儿童;

  2.70岁以上的老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3. 残疾人凭本人残疾证;

  4. 国家级劳模和英模凭本人国家级劳模、英模证;

  5. 伤残军人、烈士家属、二等功以上军人、军队离休干部和部队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

  6. 新闻记者凭本人有效记者证;

  7. 佛、道教职人员凭本人有效证件;

  8. 旅行社陪团导游凭本人国导证。

  凡符合优惠票和赠票条件的,凭相关证件或合作协议到景区门票票务中心登记核实,按程序购买或领取相应门票通行。

  第十五条 凡进入景区从事与光雾山旅游区有关的商务考察、勘测、规划、开发建设、保护、科考等活动需减免门票的,凭相关证明,按程序领取或购买相应门票后通行。

  第十六条 景区管理人员和在景区从事旅游服务的人员,需单位或本人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办理入景证,凭证进入景区。景区内居民凭本人身份证进入景区。

第四章 门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风管处、米管局负责对景区门票优惠、减免、销售等方面进行日常检查;县发改(物价)局负责对景区门票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县财政局负责对景区门票收入政策执行、减免优惠和收入解缴等事项进行监督;县监察局负责对景区门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违规操作等方面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对强行冲卡或带客逃票等采取不正当方式进入景区,扰乱景区门票管理秩序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景区门票票务中心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任人退赔或足额补缴相应门票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一)违规放行无票人员进入景区的;

  (二)超范围优惠、减免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门票收入流失的;

  (三)销售废票、假票、收款不给票或给其他票据的;

  (四)擅自带人进入景区的;

  (五)违规通知门票检票站(点)放行的;

  (六)其他违反景区门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景区门票票务中心、门票销售点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 号) 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监察局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 未按规定购领、保管、销售、缴验门票的;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门票价格,或违反规定减免门票收入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门票收入,隐匿、转移、截留、

  坐支、挪用、贪污、私分门票收入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南江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10 月 19 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7 08:33
大好河山你们划一个圈就收钱,多不好意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7 08:33
大好河山你们划一个圈就收钱,多不好意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7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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