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看到,整理发给大家,各位先睹为快,规定还是蛮照顾南江乡亲的,遗憾的是还要等今年5月1日执行。
光雾山旅游景区门票优惠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光雾山旅游景区门票规范管理,加大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力度,保障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景区,指光雾山对外开放的景区(桃园景区、大坝景区、十八月潭景区、小巫峡景区)。
第三条 各景区门票征管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一律做到凭证、凭票放行。游客必须凭票进景区(点),实行一人一票一次。
第四条 优惠者必须提供本规定中指定的有效证件或公函,不符合条件,不得享受。
第五条 旅行社自行与旅游公司签订门票优惠合同书,享受对旅行社组团的适度门票优惠票价。
第六条 任何个人或团队游览光雾山旅游景区时,只能享受一种优惠待遇。
第二章 免费门票管理
第七条 免费门票对象:
(一)70 周岁以上(含 70 周岁)的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老年证;
(二)现役军人凭士兵或军官证、残疾人凭残疾证;
(三)身高在 1.2 米以下(含 1.2 米)的儿童;
(四)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模范凭劳模证;
(五)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的记者;
(六)宗教人士门票优惠按照川价发〔2006〕149 号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景区规划范围内的乡镇居民,进入户口所在地景区凭身份证或出入证。
第九条 参与景区紧急抢险、救助,进行工程抢修、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凭相关单位公函,经核实可免票进入景区。
第三章 优惠门票管理
第十条 优惠门票对象:(一)南江籍居民和外籍在南江县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景区门票按两折计价(红叶节、小长假和黄金周期间除外),由本人现场持证购票(一人一票,不办理网上售票业务);
(二)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至 70 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凭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证明,门票按五折计价;
(三)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不含成人教育)凭学生证,门票按五折计价。
第十一条 为了扩大影响、拓展市场而组织的各种活动的特殊团队,如“招商引资洽谈会”、“红叶节”等大型会议和节庆特色活动等,由承办单位制定方案,经相关领导签批后,凭相关手续可享受免票或优惠。对南江县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各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每年度安排一定数量的优惠票。
第十二条 红叶节(10 月 18 至 11 月 18 日)、小长假和黄金周期间,按规定的优惠门票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进入景区可购买联票或普票,由游客自主选购。联票价格为 180 元(包含桃园 90 元、大坝 100 元、十八月潭 55 元,合计 245 元),3 日内有效。
第四章 监督及奖罚
第十四条 由监察、审计、风管处、财政、税务、旅游、发改等部门依法履行门票相应监管职责,各景区门票征管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带客逃票进入景区(点)的,没收非法所得,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强行冲卡,持伪造证件进入景区(点)等扰乱门票征管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门票征管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任人退赔或足额补缴相应门票款;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规放行无票无证人员进入景区(点)的;
(二)超范围优惠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门票收入流失的;
(三)销售废票、假票、收款不给票的;
(四)自行带人进入景区(点)的;
(五)违规通知景区放行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违规使用景区优惠票的,责令责任人足额补缴门票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被处罚的,由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属国家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作为单位年度综治考核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举报带客逃票行为及门票征管工作人员徇私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免费和优惠门票不含景区内索道、观光车、游艇等服务项目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光雾山管理处、南江县发改局、南江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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