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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辽阳市中法原院长宋景春制造冤假错案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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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阳市中法原院长宋景春制造冤假错案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


制造冤假错案已成为当今社会黑心法官的专利,利用权力参与造案、作案已成祸国殃民之势。权力制造冤假错案有两种态势:一种是,擅权专制,在其所掌控的权力和势力范围内的系统内部纵向制造冤假错案;另一种是,权权交易,相互勾结,互惠互利的横向制造冤假错案。当这两种态势纵横交错融为一体之时,制造冤假错案就形成了体系,达到了登峰造极。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正是处于这样一种强势与“辉煌”之中,而且正在享受着这种“辉煌”!

    首先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侯忠生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辽立三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认定“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侯忠生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有错误。指令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其次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该案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本案于2011年4月14日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辽立三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认定的“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中法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终审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辽阳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07)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述终审裁定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四)项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中法却将此案发回区法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判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错在“或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认定的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没有“或者”。所以说发回辽阳市白塔区法院重新审判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

    再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再再”审。辽阳市白塔区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并开庭审理本案,又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2011年12月19日开庭宣告判决。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辽阳白刑重字第2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委托代理人王力,系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忠生。

    因本案于2007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略)

    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侯忠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侯忠生的刑期从2007年4月12日起至2008年4月9日止)

    二、

    被告人侯忠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季科经济损失人民币4169.93元。

    三、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季科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分,副本六份。

    审判长 刘颖

    审判员 黄金萍

    审判员 王晓兰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14日

    书记员黄桂霞

    原审被告人侯忠生认为,辽阳市两级法院都涉嫌制造冤假错案,明知违法继续为之,又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以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司法鉴定程序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作出了“穿越时空”两次服刑、赔偿的错误审判。

    本案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在审判监督之内,人民法院的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监督,纠正错误。绝对不允许把你们所犯错误推给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承担。必须依法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无罪。

    请求有关部门调查此案,侯忠生愿意为你们提供全部事实材料以及确实充分的证据,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联系手机:13904998598

    侯忠生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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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6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社会!到处都是不和谐的声音!网络论坛成了老百姓诉苦中心了!
      国泰民安、和谐社会的幌子下,掩盖了大量的滔天罪恶!这些滔天罪恶几乎都是那些官员和公检法等部门制造的!

发表于 2015-1-7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志们好!关注民生,打击违法犯罪!    司法腐败危及民生、危及社会稳定!

发表于 2015-1-9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我们以足够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造假审错了的时候,他们是不会按套路出牌的。这时权力代替了法律!抗法掩盖!

发表于 2015-1-11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党反腐败斗争的历史,就是一部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利益的历史,是一部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历史。坚持人民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的唯物史观,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根本观点,是赢得反腐败斗争胜利的重要法宝。

发表于 2015-1-14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曹建明说:“(要)我讲呢,司法腐败在公安有,在检察院有,在法院也有。但是我们从不含糊,司法腐败法院要查,检察机关也要查,在我们的报告中都提到绝不含糊,零容忍。”

发表于 2015-1-15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一看便知,辽阳市两级法院都涉嫌造案、作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认定的“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市中法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有罪的,中法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侯忠生无罪。而中法再审时回避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认定的“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是错误的!发回区法重审又错了!
     该案原审是二审案件,再审应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如果原审是一审案件,再审应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从此案中不难看出:该案是明显错案!
辽阳市两级法院却明知违法继续为之,重新造案、作案,又作出了一个错案。天啊!太有才了!!!
     该案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一错、再错、再再错的错案,是因为在黑法官的眼里没有社会公平,没有社会正义,更没有令人望而生畏的党纪国法。

发表于 2015-1-15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一看便知,辽阳市两级法院都涉嫌造案、作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认定的“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市中法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有罪的,中法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侯忠生无罪。而中法再审时回避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认定的“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是错误的!发回区法重审又错了!
     该案原审是二审案件,再审应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如果原审是一审案件,再审应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从此案中不难看出:该案是明显错案!
辽阳市两级法院却明知违法继续为之,重新造案、作案,又作出了一个错案。天啊!太有才了!!!
     该案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一错、再错、再再错的错案,是因为在黑法官的眼里没有社会公平,没有社会正义,更没有令人望而生畏的党纪国法。

发表于 2015-1-17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腐败窝案、串案。

 楼主| 发表于 2015-1-25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明确要求: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各级政法机关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办案民警、法官、检察官是直接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共同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

发表于 2015-1-28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与纪检监督是通过“权力监督权力”的话,那么,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动员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指向的就是“以权利监督权力”。
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就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这就要我们首先要树立群众的立场,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有可能依靠群众,将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司法腐败分子将无处藏身。

发表于 2015-2-6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马克思说的好:“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之险”。这真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啊 !

发表于 2015-2-9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认定的“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的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监督,纠正错误。绝对不允许把你们的错误推给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承担。

发表于 2015-2-13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司法腐败分子的实际成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成果,决不允许司法腐败分子逍遥于党纪国法之外。

发表于 2015-2-14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始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腐败没有“铁帽子王”,反腐败绝不封顶设限!定会给继续顶风腐败作案的司法腐败分子及其保护伞,以摧毁式打击!

发表于 2015-2-17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凡是懂得一些法律的人,都知道“下位法”不能大于“上位法”,就像儿子的辈份,到了什么时候也不能大过其父亲一样。而在辽阳市两级法院,却有罕见之先例!该两级法院判案,不但敢于让“儿子”的辈份大过了“父亲”,还敢于大过“爷爷”、“种种”,乱伦了!!!可悲呀!!!

发表于 2015-2-20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比其他腐败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更恶劣。

发表于 2015-2-22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堂堂中华一幅江山俊美锦绣万里图画,岂能允许司法腐败分子滥权涂鸦糟蹋,历史不答应!民族不答应!人民不答应!

发表于 2015-2-24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此时,法律意志不得不屈从于权力意志,而这个国家的每一个人将都有可能成为法律沦陷的受害者!

 楼主| 发表于 2015-3-17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明显的错案,法官明显是徇私枉法,渎职行为,在他的背后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不然法官怎么会这么大胆的以身试法?他的背后有什么靠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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