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公告
2014-12-30
为提高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性自住住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市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我中心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调整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提高贷款限额。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其最高贷款限额由35万元调整为40万元,单身或夫妻双方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其最高贷款限额由28万元调整为35万元。
三、调整首套房贷款认定标准。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由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调整为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四、开展省内异地贷款业务。南充户籍职工在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南充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五、调整二手房贷款评估费用承担主体。二手房贷款评估费用由我中心承担。
其他事项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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