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起走,帮楼主找个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其纠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三)拒绝环境保护部门、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作业时间的规定,或者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五)使用车辆排放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 (六)火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使用汽笛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或者广播宣传车的; (二)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的; (三)从室内或者公共区域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声的; (四)未按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的; (五)在禁止机动车、船行驶的地段和时间行驶机动车、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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