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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麻辣网友

[民生杂谈] 纪委检察院以国家的身份整治官场风气无可厚非,如此审人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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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差钱 发表于 2013-5-7 07: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没打住七寸,出来就闹?

我想到了前阵子我们的人民闹“抵制日货”最认真的时候,砸日货闯商店,有多少无辜的商人,因此事业毁于一旦。
我们对日本当年所犯滔天罪行的愤怒该比现在对国内的贪官污吏的愤怒深吧?
那无辜的商人们就不爱国了?那可是你们的同胞,是他们的血汗钱换得的商品,毁了就毁了,找谁申冤去。只有你们举标语砸东西的爱国?
中国人的爱国来得太突然也太容易伤及无辜。
就像现在是一样的,恨贪官恨的太认真,以至于伤及无辜。
拜托我亲爱的人民,你可恨对了才好?
纳税人的汗水钱被谁真正拿走来增加经济利益?现在那些个最富的,有豪车的,有房产的党员,我们都完全有理由相信是贪官,无论是经过企业经营盈利也好,我们都要呼吁要查,查个水落石出。
国家也鼓励你们举报,只要功夫深,现在媒体也很勤劳,中国官场的廉洁也还是可以实现的。
而不是找个不名一文的人慷慨陈词,口无遮拦。


发表于 2013-5-7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拉风才是王道 发表于 2013-5-7 09: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运气瞥而已,老虎不敢动,只有动苍蝇罗

我没有任何义务为特定的人唱赞歌,
我只是为了我所尊敬的苍蝇说句话而已。
现在流行明哲保身,缄默不言。
我可以用自己的自由为代价,为我所尊敬的人说句话。

发表于 2013-5-7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奋@斗 发表于 2013-5-7 09: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自从他到了校长,尽管自己是个管理财务方面的门外汉,也努力让学校有余钱投入建设,取之于学生用之 ...

你的他们之中没有我敬爱的人。
你信或者不信,真相就在那里。
而我愿意用毕生之力,追逐宪法赋予郝劲松的那个世界。

发表于 2013-5-7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省城里 发表于 2013-5-7 11: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说个撺撺,现在那有学生离不开你这一个人去当校长,你不当后边排队有人当,纪委找你嘛,自觉点是!既然是党 ...

我想起了那个一路从头抽烟抽到尾的司机,是从南充到平昌的长途汽车司机(当时只有1辆车客运,司机以抗疲劳为由继续抽烟,全车烟雾弥漫6个小时),
我打电话投诉了之后,现在增加了一班车,
我说:妇女儿童本来就是弱势群体,你不能仗势欺人。
司机说:我开车就要抽烟,抽烟才开车。
我说:会开车的多了去了,谁都可以开。

结果到现在,我都没学驾校,学业繁重。
许多事情没有说的容易,你可以找人来给我们上几堂课,如果能胜任,我们也同样敬爱。
我尊重所有德才兼备的人,无论是不是老师。


发表于 2013-5-7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教书的 发表于 2013-5-6 21: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姑娘其实不爽

我是幸运的,我还能把心迹说出来,追逐真理是无所谓爽或者不爽的。


发表于 2013-5-7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敢爱敢恨 发表于 2013-5-7 11: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正确使用权利,才是聪明人。请三思。

贱民一个,无所谓权利不权利,
如果有,那就是现在中国言论自由。
也听过有人因言获罪,引起一片唏嘘。
我心怀感激目前享受到的都是言论自由,(回帖之人此言也同样应该受用)

发表于 2013-5-7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跳起摸高 发表于 2013-5-7 11: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断子绝孙。

对纳税人的汗水钱进行巧取豪夺的,我们都应该认真鄙视他,并且当一个聪明的公民,让他受到法律的制裁。

发表于 2013-5-7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低调前行 发表于 2013-5-7 11: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帮倒忙了。。。

呵呵,我没有帮谁忙,
一定要帮忙的话,就是帮这内心挣扎的真理与公平的呼声挣脱理智的禁锢,喷薄而出。
我只是帮了我自己,
让自己没有成为一个世故圆滑的人。


发表于 2013-5-8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一楼“爽姑娘”发帖的回复

爽姑娘:
      你于5月6日在本论坛发帖“纪委检察院以国家的身份整治官场风气无可厚非,如此审人判案?”,质疑检察机关办理我县泻巴小学(应为星光实验小学)校长涉嫌职务犯罪一案,现作如下回复:
      一、检察机关办案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也是落实党关于惩治腐败的要求;
      二、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严格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生命健康权、休息权、辩护权,不存在让嫌疑人不吃不喝不休息或诱供的现象;
      三、最终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要以人民法院的审判为准;
      四、特别需要声明的是,即或犯罪嫌疑人不作供述,只要有其它确凿的证据证实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可以认定其涉嫌犯罪,即所谓的“零口供”定案。
      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检察机关办案。


                                                                               2013年5月8日

发表于 2013-5-8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山寨监督员 发表于 2013-5-8 10: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一楼“爽姑娘”发帖的回复

爽姑娘:

究竟是“山寨”的,还是职能机关在回复?

发表于 2013-5-8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山寨监督员 发表于 2013-5-8 10: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一楼“爽姑娘”发帖的回复

爽姑娘:

首先我很感谢,感谢有这样的回帖,看到了新一代领导班子下的政治透明,向民主法治迈进的良好风气。
其次我要补充的是,确凿的证据应该光明磊落,来源合法具有代表性,即使来源合法了也要有准确说明问题的属性,
法庭审案的第二个阶段就是庭前证据交换,为什么会存在第一份证据,第二份证据,第三份证据等等,
能被推翻或者效力待定的证据还具有确凿的说法么?
第一楼我已经做出了推翻的理由。


最后再次感谢所有的司法工作者。


发表于 2013-5-8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一楼“爽姑娘”发帖的回复

爽姑娘:
      你于5月6日在本论坛发帖“纪委检察院以国家的身份整治官场风气无可厚非,如此审人判案?”,质疑检察机关办理我县泻巴小学(应为星光实验小学)校长涉嫌职务犯罪一案,现作如下回复:
      一、检察机关办案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也是落实党关于惩治腐败的要求;
      二、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严格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生命健康权、休息权、辩护权,不存在让嫌疑人不吃不喝不休息或诱供的现象;
      三、最终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要以人民法院的审判为准;
      四、特别需要声明的是,即或犯罪嫌疑人不作供述,只要有其它确凿的证据证实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可以认定其涉嫌犯罪,即所谓的“零口供”定案。
      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检察机关办案。


                                                                               2013年5月8日

发表于 2013-5-8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纪委和检察机关都有严格的办案程序和手续,相比下纪委手段措施更灵活,利用纪委的双规可以弥补检察机关办案期限的局限性。办案仅靠常规手段去突破案件显然是不现实的,没有哪个嫌疑人会傻到一到案就认罪服法。纪委也好,检察机关也好,对涉案官员采取高压的态势是很正常的,当然不能采取人身侮辱或刑讯逼供的过激方法去突破案件,要更多的从收集证据、灵活侦查措施等入手让贪腐份子如实交待,认罪悔罪。最后奉上陈毅大元帅的《七古·手莫伸》中一句诗词: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发表于 2013-5-8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针灸一下 发表于 2013-5-8 11:55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究竟是“山寨”的,还是职能机关在回复?


谢谢关注,您说得有道理。因此我们将用“平检院”这一帐号重新提交此回复。

对一楼“爽姑娘”发帖的回复

爽姑娘:
      你于5月6日在本论坛发帖“纪委检察院以国家的身份整治官场风气无可厚非,如此审人判案?”,质疑检察机关办理我县泻巴小学(应为星光实验小学)校长涉嫌职务犯罪一案,现作如下回复:
      一、检察机关办案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也是落实党关于惩治腐败的要求;
      二、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严格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生命健康权、休息权、辩护权,不存在让嫌疑人不吃不喝不休息或诱供的现象;
      三、最终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要以人民法院的审判为准;
      四、特别需要声明的是,即或犯罪嫌疑人不作供述,只要有其它确凿的证据证实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可以认定其涉嫌犯罪,即所谓的“零口供”定案。
      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检察机关办案。


                                                                               2013年5月8日

本帖最后由 平检院 于 2013-5-8 12:59 编辑

发表于 2013-5-8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如是教书的,那心态把学生交给你,家长放心吗?

发表于 2013-5-8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恐怕不是学生,或者当事人的同事吧,别以为网民是傻儿哈。

发表于 2013-5-8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楼主你该知道,买官来当不可靠,别人议论你莫跳,纪检一查必然曝,当官就该洁身自好。
爽姑娘一而再再而三地炒此帖,你这是越描越黑呀~~:lol:lol:lol

发表于 2013-5-8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考试不及格

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13-5-9 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怎么知道这些情况呢

发表于 2013-5-9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刻方知法治精神,犹如水和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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