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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我作为87年的老共产党员怎么就不能在群众呼声栏目发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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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2:22 | |阅读模式
所涉及帖子标题:

1.
一个创造了中国荒谬奇迹的房屋确权案
http://www.mala.cn/thread-3067074-1-1.html
2.请青烛超版回答根据论坛的哪条规定关闭的以下这个主帖
http://www.mala.cn/thread-3070139-1-1.html
3.一个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房屋拆迁案
http://www.mala.cn/thread-3066623-1-2.html
4.一个司法“沉默的声音”起爆了
http://www.mala.cn/thread-2640785-1-2.html
5.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http://www.mala.cn/thread-2640830-1-2.html


投诉对象:

青烛


投诉理由:

以上5个主帖均以‘重复发帖’的理由关闭的,此理由根本不成立.其原因如下:
1.以上5个主帖的1、5是有关房屋确权案的,而3、4是有关拆迁案的,这两个案子的法律关系及案由各不相同,又怎么可能重复发帖呢?!
2.就算有些跟帖同时涉及到两个案子,我个人认为即使出现这种情况,立即将重复发的这一个帖子关掉即可,又怎么可能将不相同的两个帖子整个同时关闭呢?!
3.而以上5个主帖的2是我尊重并采纳青烛版主的意见,在标题上就将法律关系各不相同的这两个案子明确区分开来重新发表的,这怎么会涉及到重复发帖呢?!


版主处理帖子的理由:

重复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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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4 14:44 |
  根据麻辣社区投诉版主须知


  版主必须跟帖解释

发表于 2011-10-14 15:11 |
楼主“琪瑜琼”,堪称四川麻辣社区之“史上最牛网民”的。
楼主颇有才气,鄙人佩服!楼主如此坚持,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决心和勇气,鄙人亦自感不如。

发表于 2011-10-14 21:32 |
对于这种通过诉讼程序已经裁判生效的案件,当事人还不服又以信访方式申诉,又被省法院裁判终结信访的案件,只能说明当事人毫无道理,强烈建议版主关闭其发帖,以净化网络空气!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5 02:27 |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14 21: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于这种通过诉讼程序已经裁判生效的案件,当事人还不服又以信访方式申诉,又被省法院裁判终结信访的案件, ...

  呵呵,刚回来即看到这个可笑的帖子!


  如果我真的是象你归去来兮sc说的那样毫无道理的话那就不是什么关闭帖子的问题,而是公开污蔑三级法院刑事犯罪的问题!


  我们曾多次书面要求四川高院按《关于法官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进行判后释疑,但这非常明确的规定也得不到答复!



  相反,我们这两个案子法院如果能找出一条正当的判决理由都可以服判息诉

发表于 2011-10-15 08:23 |
难到三級法院的职业法官法律水平都不如楼主一个了解点法律皮毛的人,自己也该冷静思考,相信法院的判决中一定是进行了详细充分的说理。这也是楼主为何不帖出判决书的原因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5 08:42 |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15 08: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难到三級法院的职业法官法律水平都不如楼主一个了解点法律皮毛的人,自己也该冷静思考,相信法院的判决中一 ...

  哈哈,我真的可怜归去来兮sc!我在此多次发帖公开对你进行普法,你难道还不知道我的水平?!为什么揭露批驳你的帖子一个也不敢回?!



  你作为本案枉法裁判者被我揭露了真象,便恼羞成怒公开不要脸,本主题中打胡乱说、不讲法理、胡搅蛮缠,必遭天打雷劈



  其实我在此揭露的这两个案子都是尔等假借三级法院名义进行枉法裁判的,这全都是事实!这些都是尔等公然三级法院抹黑的罪证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5 09:03 |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15 08: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难到三級法院的职业法官法律水平都不如楼主一个了解点法律皮毛的人,自己也该冷静思考,相信法院的判决中一 ...

  哈哈,那你看一看法院的判决内容相关证据吧:


  在我的这个房屋确权民事案子中:

  1. 我们所提供的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是该诉争房屋产权归属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档案资料

  2. 这两个证据明确表明了该房屋所有权人属于我们父亲王述槐一人所有

  3. 这两个证据是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个专门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

  4.  法院明确表示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5. 三叔王泽膏在亲笔填写并签字盖章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档案资料中,其本人亲自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仅为代理人;

  6. 在我们的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直到现在都没有撤消、且民事判决不具有否定房产登记这样具体行政行为职能的情况下,法院居然在本房屋确权民事判决中认定该房屋是我们父亲和三叔合买的,这的确是不可思议的!

      就凭以上内容,我们国家任何一个不懂法律的成年人都会知道法院判决是明显错误的,这绝对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的荒谬奇迹



http://img.mala.cn/forum/201110/12/202028hmj3dj1ghnpj38d4.jpg


http://img.mala.cn/forum/201110/12/202125ptjafjiv0ttooxjv.jpg
2011-10-12 20:21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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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mg.mala.cn/forum/201110/12/202335hhmxkikklkhiz56m.jpg

http://img.mala.cn/forum/201110/12/202405ws4a50kh0kwk50ja.jpg

发表于 2011-10-15 09:47 |
不要断章取义发点点判决书,全部发出来嘛,遮遮掩掩,那个相信你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5 10:08 |
木_杉 发表于 2011-10-14 15: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琪瑜琼”,堪称四川麻辣社区之“史上最牛网民”的。
楼主颇有才气,鄙人佩服!楼主如此坚持,不达目 ...

  因事未及时回帖请见谅


  我曾在群众呼声栏目见过你发表的很多内容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我的心目中,你就是本栏目最热心最理性最公正的网友之一


  你说我堪称四川麻辣社区之“史上最牛网民”不敢当,中国法院网2006治论坛十大精彩原创作品、十大原创妙手、六大热点贴文、六大印象深刻网友、电子杂志七大优秀稿件精彩一瞬的评选中被网友投票评为六大印象深刻网友”之一的“最执着网友”却是真实的

  [url=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31457]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31457[/url]


  谢谢你对我案子的关注支持!也谢谢你对本栏目所有需要帮助的人关注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5 10:27 |
律师贺博士 发表于 2011-10-15 09: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要断章取义发点点判决书,全部发出来嘛,遮遮掩掩,那个相信你呢?

  我知道你贺博士想看到判决书的全文进行研究,我可以满足你的这个要求


  但我也有一个小小的请求那就是请你贺博士看后一定要发表你的点评可否

发表于 2011-10-15 12:08 |
楼主左一个“法定证据”.右一个“法定证据”,你知不知道凡是能证明案事实的一切材料都称为证据。证据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何来“法定”与“非法 定”之说,简直是班门弄斧,贻笑大 方。本不想再和你这种小丑讨论,但实在认为你太无知了,有点忍不住了!

发表于 2011-10-15 12:16 |
以楼主的理解房屋确权纠纷中房产证是“法定证据”,那房屋永远都不能转卖,即使转卖了,只要没过户就一定没也没有效

发表于 2011-10-15 12:18 |
实足的白痴和小丑!!!!

发表于 2011-10-15 12:26 |
法院的民事判决当然有确权职能,即否定房管部门权属登记的权力,而且法院判决改变权属后,房管部门必须无条件变更登记!你连这点法律常识都没有??!还要给法官普法,简直荒唐可笑透顶!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5 12:43 |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15 12: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左一个“法定证据”.右一个“法定证据”,你知不知道凡是能证明案事实的一切材料都称为证据。证据只有合 ...

  哈哈,我真的可怜归去来兮sc!你纯碎一个大法盲,还敢自称法律专业人士


  既然如此,那我就专门针对你在本主题所说“法定证据”对你进行普法教育



  凡是法律法规对某些专门行业所规定的专门证据就叫“法定证据”,比如说房产证土地证结婚证专利权证等等.

  而按照(1993年5月6日法发[199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如下规定:

  第三,行政法规为了贯彻执行法律,地方性法规为了贯彻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就同一问题作出更具体、更详细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

  第四,法律未涉及的领域,行政法规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未涉及的领域,地方性法规先行作了规定的,适用该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个行政法规,就“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这一问题作出了更具体、更详细的规定,因此符合最高法以上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那本案判决就应该采用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这个明确规定。

  
哈哈,你归去来兮sc可真的法盲到了连“法定证据”以及“唯一合法凭证”这样的法言法语懂不起的地步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5 13:02 |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15 12: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以楼主的理解房屋确权纠纷中房产证是“法定证据”,那房屋永远都不能转卖,即使转卖了,只要没过户就一定没 ...

  


  你归去来兮sc为什么要避开本案扯到其它与本案无关的事情上去?!


  如果你想我给你普法哈哈,那可是要收费的哟!!!;P;P;P

发表于 2011-10-15 13:38 |
不懂不可怕,只怕不懂象楼主一样断章取又地装懂!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0-15 13:59 |


你那5个帖子,我刚才在第3、4页全部看到了。

建议:1.一个事情(案子)一般、最好发帖一个为宜(如法院一事一案);
        一个帖子,最好言简意赅,不要搞得太复杂、冗长;
        一个楼主,同时在一个栏目发帖一个、最多二个为宜。
        ——这样,网友才有时间、精力、勇气、耐心来关注、查看、回复你帖(负责把关、审核的版主、网管也不会厌烦、卡壳)。

      2.彩色字体不要太多、太杂,看者才不会觉得花眼、刺眼,并影响思考。

      我也是不服、气愤四川高院,一直、很想关注、关心你帖,就因上述情况,一直未能如愿。
      建议而已,仅供参考。

发表于 2011-10-15 14:05 |
凡是有点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楼主是在断章取义,囫囵吞枣,打胡乱解释法律!你龟儿发了那么多帖,有几人在支持你?百分之九十九是你龟儿自己顶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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